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
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黑公通[2017]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公通〔2017〕15号)
各市(地)、系统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佳木斯保监分局,绥芬河、抚远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 1 / 3
会:
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是我国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是企业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对于增强企业抗御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等十三个部委《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
有关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管理,落实综合保障措施,提高企业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建队,落实主体责任。国务院国发[2016]19号文件要求,专门强调“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队范围和标准,落实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主体责任,强化综合保障措施。 --坚持集约高效,充分发挥作用。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火灾扑救与应急救援相结合、专兼职与志愿人员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发挥险时救灾与平时防范相结合的综合作用。
--坚持依法监督,统筹规划发展。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监督指导,有关行业、系统统筹规划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完善建设管理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二、规范队伍组建 2 / 3
(一)建队范围
根据《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下列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
1、核电厂等大型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科工法[2006]1191号)、《核电厂防火准则》(EJ/T108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2、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发电厂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水力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3、民用机场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7002)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4、主要港口内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执行)》((88)交公安字170号)、《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交通部令[1998]2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5、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分别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06)、《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6、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按照《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12号)、《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