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申报材料
(一)首次办证
1. 卫生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 制、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资料。 5. 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 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
6.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 制度、检验室及人员
管理制度、生产区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应急预案等) ;
7. 供水单位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以及管网平面布局图; 8. 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制水、净水及消毒设备清单;
9. 供水单位自检设备清单、自检项目清单及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或委托检测协议书;
10. 相关涉水产品及消毒药械等必须提供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 报告、卫生检测报告; 11. 供水单位预防性设计审查及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2. 提供有计量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首次办证单位水源水应按照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或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出
具全分析报告;出厂水应按照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具全分析报告) 。
(二)延续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 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 注:设备布局、 卫生设施和给排水系统 等有改动的,须提供改动后的相关资料;若
水处理工艺流程改变,应重新办证。
)
1. 卫生许可申请表;
2. 制、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 卫生监督意见书,供水单位水质的检测报告书(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一年 至少一份 ) ; 4.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5.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及委托书。
(三)变更
已领取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要求变更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 因城市 统一规划而变更单位
地址或门牌号名称,应当直接向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新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 注:地址变更的按“首次办证”程序进行 申请办理。 )
1. 卫生许可申请书;
2. 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4. 变更后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
(四)补证
已领取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因原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等, 应当直接向原发证的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补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 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 在该日期后打 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1. 补证申请报告、卫生许可申请书; 2. 原证作废公告 ( 登报公示 )。
(五)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卫生许可证:
1. 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 被有关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