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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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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1、为加强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明确各方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和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文件,结合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执行。

3、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变更应遵循安全、科学、经济和实用的原则,不影响施工工期、不降低使用功能、不浪费社会和自然资源。

4、设计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5、经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条 设计变更的条件

1、原设计文件存在以下问题而提出的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部分;

(2) 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3)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指导施工。

2、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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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2)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降低施工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3)有利于工程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省用地,有利于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修改或调整。

3、因农田、水利等项目建设及城镇规划、文物、环境保护的需要而提出变更。

4、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等要求,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作相应的变更。

5、因自然灾害及不可预见原因而引发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条 设计变更分类和审批权限

1、具体变更分类参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设计变更应遵循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更应遵循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及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相关程序、规定和管理办法。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3、所有的设计变更现场踏勘、讨论阶段应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公司、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六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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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场。

第四条 设计变更程序

1、设计变更可以由施工、监理、设计、项目公司或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监理应做好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变更原因、理由、方案比较、工程数量和单价的核实等做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及时做好现场勘察工作,提出明确意见。

2、设计变更的审查要点

设计变更审查应从变更理由、论证方案、报审程序、工程数量及单价的核实、资料是否齐全等环节严格审查。

3、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1)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以变更申请单(附件1)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及建议变更方案(有设计、监理、项目公司、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变更建议的应附后),一式六份,变更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组织交通主管部门、设计代表、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形成现场办公记录(附件5),搜集相关变更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明确意见后提交项目公司对变更进行审查(附件3)。项目公司对变更申请及变更方案同意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设计单位发工程联系单,在收到设计单位的技术联系单后,由项目公司转发,施工单位在收到项目公司转发的设计院技术联系单后的14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单(附件2)(包括附件,各种签署手续齐全)一式六份, 监理单位收到之日起14天内审核同意后报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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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2)由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公司提出的变更,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直接进入变更报告审批流程。如变更需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纸的,项目公司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致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一般事项应在3天内,重大事项应在14天内处理完毕,经项目公司审核后发相关单位;

(3)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经项目公司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直接进入变更报告审批流程;

(4)由地方有关部门提出的变更,地方有关部门(乡、镇以上)应当以正式书面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进入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的变更办理流程;

按预计变更金额,项目公司审批流程作如下设定:

(1)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变化小于10万元(含)的设计变更,经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2)单项工程变更费用超过1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变更领导小组(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会)讨论同意后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4、工程变更批复之后,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令,通知施工单位实施。

5、应急、抢险工程等的设计变更程序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可指令施工单位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施工单位应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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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原则上,应在施工结束后15天内完成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大型溶洞、涌泥、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等引起的工程。

第五条 设计变更组价原则

工程变更单价一般应按以下原则组价。

1、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变更工程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应参照本项目类似细目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变更工程细目且无类似细目的,采用重新组价,组价原则可参考清单编制时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的各县(市、区)信息价,如果该信息中没有的可参考衢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的信息价。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设计、施工与资金管理

1、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重大变更设计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项目公司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变更文件深度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2、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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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1、为加强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明确各方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和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文件,结合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沿江公路PPP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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