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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选修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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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中村修二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发明是非职务发明,要求追加其为共同专利权人,并由日亚公司向其支付1亿日元。理由是该发明是在日亚公司“社长”做出停止研发命令后,由其完成的;另外,中村修二还提出,如果法院认定属于职务发明,则应当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向其支付合理报酬200亿日元。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9月9日对中村修二的第一个诉求做出了“中间判决”,认定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日亚公司取得相应专利权是合法的。2004年1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对中村修二的第二个诉求进行了判决,认为中村修二在该职务发明中的适当报酬应当为604.3006亿日元。但由于中村修二的诉求仅仅是200亿日元,根据“不多于请求原则”而判决日亚公司支付中村修二200亿日元报酬。

日亚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数额过高,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引起了日本企业界和学术界的巨大反响。2005年1月11日,在东京高等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日亚公司向中村修二支付共计约合人民币6,700万元的8.4391亿日元的发明补偿金(其中职务发明报酬6.857亿日元,“延期损失”费2.3534亿日元。[1]

通常提到的专利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另一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即所谓的专利技术。

可以说,早期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授予发明者防止他人使用其发明的排他性权利来促进发明创造,这种授权形式的回报应该和有关发明对社会的有用程度相关。专利中公开的信息也被认为能够刺激技术的进步。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重点已经转移到把专利制度看作是为研究和发展活动提供经费并且保护投资的一种方法。[2]

发明创造者研究设计出新的技术后,面临两种选择来保护自己的技术:一种是采用技术秘密的形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无限期地独占或垄断该技术,缺点在于一旦保密措施不力而泄密,该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而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另一种是采取专利来保护,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确定地获得20年(对发明来说)或10年(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缺点在于这种独占权只有20年或10年,过了此期限该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而任何人都可以实施。到底是采用技术秘密还是专利来保护,要视新技术的具体情况而定。可口可乐的配方是迄今为止最成功地利用了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技术方案。

专利的实质在于发明创造者将其新的技术方案公之于众,国家给与其20年的独占权或“垄断”权;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公众得到的好处是技术的快速推广应用和发展,发明创造者得到的回报在于因独占或“垄断”而获取的丰厚利益。

我国现行的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一节 专利权的客体、主体

当前讲授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与专利权有关的两个概念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对发明创造享有的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而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

权利。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专利的种类

在国际上提到专利,一般仅指发明专利。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最基本的分类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属于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仅指产品,并且其创造性比发明要低,因此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念中都提到了产品的形状,其不同在于实用新型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的;而外观设计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

实物演示:饮料瓶涉及的专利权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

发明创造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

2.违反社会公德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

3.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例如: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

4.来源于违法获得的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5.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6.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内容非常广泛,例如: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等。

7.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子:血压测量法、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基因筛查诊断法等。

8.动物和植物品种

(1)我国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2)植物新品种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不给与专利权的保护,但另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与专门的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广义的知识产权的一种。

9.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0.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设计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11.违反保密审查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违反此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出版物含义广泛,包括以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形式存在的文件等。 (2)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 (3)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4)抵触申请

如果在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则在先申请就称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①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②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③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④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4)具备创造性的发明的实例 ①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开拓性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和火药。此外,作为开拓性发明的例子还有: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输人等。

②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如果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自有农场以来,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③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

④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的预期。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⑤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实用性的含义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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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中村修二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发明是非职务发明,要求追加其为共同专利权人,并由日亚公司向其支付1亿日元。理由是该发明是在日亚公司“社长”做出停止研发命令后,由其完成的;另外,中村修二还提出,如果法院认定属于职务发明,则应当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向其支付合理报酬200亿日元。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9月9日对中村修二的第一个诉求做出了“中间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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