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
使用登记编号:苏EM-T-II-0380-EM-0001-01U 设备型号: QTZ-40 产权登记编号: 苏EM-T-II-380 工程名称:昆山展华精密机电有限公司O栋办公楼 工程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东侧 使用单位: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装单位:阜宁县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淮安市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单位:昆山永及吉达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设备负责人: 王坚 联系电话: 13182656082 起止日期: 2010-6-20~2010-3-11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
目 录
序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填写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昆建管办【2008】367号 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 项目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 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 各类记录表 1.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 2.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3.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 4.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 5.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 6.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检记录表 7. 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 8. 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 9. 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 八 九 附件(另外成册) 1.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 2.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3.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含安全使用管理协议) 4. 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查报告书、复检报告书 5. 塔式起重机使用生产安全应急预暗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副本 1.塔式起重机每班检查保养、累计运转记录(单行本) 内 容 塔 式 起 重 机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台 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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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填写说明
1.设备运行使用过程中,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设备使用单位和合同约定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认真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设备使用管理记录的内容应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和记录。 3.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一个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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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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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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