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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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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规定

(广工大校字 [2012]13 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人事

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 业技术特长及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学术带头作用,实现人才队伍 新老更替,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高 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 [1983]141 号)、《人 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

[1990]5 号)及广东省岗位设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 定

本规定。

第一章 高级专家延退的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级专家是在学校教学、 科研第一线上 工作,且受聘在正高级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受聘在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以及受聘在教师岗位副高级以下的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延退。

第三条 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办 理退休,对于符合我校延退条件的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 学校及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 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 男性年满 60 周岁; 女性年满 55 周岁。

对于受聘在副高级以上教师岗位的女性教师,如本人自愿, 身体健康,可在相应的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至 60 周岁退休。

第五条 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 请办理延退:

(一)受聘在教师岗位正高教授二级、教授三级。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申请延退时前五年考核等次称职以上。 (四)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理工科在研项目经费不低 于五十万

元;文科在研项目经费不低于二十万元) ,且尚未达到项 目规定结题时间,退休后无人能接替其科研工作,将对科研项目 产生不利影响。

2.重点学科、新建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新增专业、特殊专业 所急需且

一时难以补充的高级专家,退休后对学科、专业建设带 来较大不利影响的。

第六条 受聘省、市级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凭聘书或受聘文 件办理延退手续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延退条件的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退 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为使高级专家能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延退期 间不再担任行政职务。

第二章 高级专家延退年限

第九条 受聘正高四级教授岗位的高级专家,达到退休年龄, 一般不办理延退。 57 周岁停止招收研究生。

第十条 受聘正高教授三级岗位的高级专家,博士生导师原 则上可延退至 65 周岁, 62 周岁停止招收博士研究生。非博士生 导师可延退至 62 周岁, 59 周岁停止招收研究生。

第十一条 受聘正高教授二级岗位的高级专家,最长可延退 至 70 周岁止, 67 周岁停止招收研究生。

第十二条 受聘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至其受 聘期满。 第十三条 经第七条决定的延退人员,延退期限由校长办公 会同时决定。

第十四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在受理申请科研项目立项时 及研究生处在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必须审查申报人员的年龄。

第十五条 延退期内如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 3 个月,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根据本人申请或所在院(系)意 见,可随时终止延退,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高级专家延退期间, 占用所在单位教师编制及正高 级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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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岗位职数。

第三章 高级专家延退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符合延退条件的高级专家,应在达到退休年龄 前或上一延退期满前(申请再次延退者)三个月,填写《广东工 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一式一份)及《高级专家 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 (一式三份) ,交所在单位。

申请延退期每次不超得过两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延退,可再 次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延退,所在单位可不予受 理。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应召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延退理由、延 退期内工作任务等内容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推荐意见,并经所在 单位党政领导同意推荐。

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 、研究生处依据本规定第五条 对延退申请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延退者年龄未满 65 周岁的,由人事处审定并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申请延退者年龄已满 65 周岁的, 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推 荐,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批准延退的, 人事处按规定程序报送上级主管 部门审批备案,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延退专家本人及所在 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 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 年龄暂行规定》 (广工大人字 [2003]12 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本规定执行前已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 续的高级专家,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至已获批准的延长退休年龄截 止日期。

附件:广东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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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规定(广工大校字[2012]13号)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及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学术带头作用,实现人才队伍新老更替,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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