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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afety and health supervisors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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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了最新安全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
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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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
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
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
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
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
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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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
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
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
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
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 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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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
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
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
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
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
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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