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 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
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 2.2刑罚的原则:
(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2.3 罪名
夏-不孝,违命,昏,墨,贼 商-乱政,疑众,巫风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1.“五过之疵”
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 【2】婚姻的成立
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
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 l 同姓不婚 l 良贱不婚
l 哀丧不婚
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 【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
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
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 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夫妻协议离婚: 4.五听
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具体内容有:辞听(关其出言,不直则烦),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色听(赧然),目听(眊然),耳听(不直则惑)。与天罚神判相比是一种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自由心证难免出错。
其他(自己认为注意):三赦,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契约(傅别-借贷契约;质剂-买卖契约;书契-赊贷契约)狱(刑事案件)讼(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有别
第三章:春秋战国
1.商鞅变法与秦律☆
l 变法的主要内容:①厉行“法治”“重刑”原则;②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赐爵;③废止宗法分封,建立国君集权制;④为田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与税制;⑤什伍连坐,奖励告奸;⑥革除族居私斗旧俗,发展个体小农经济
l 影响:深刻的社会变革,为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奠定了基础。 2.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与影响☆
l 指导思想1.“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及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2.“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重点打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
l 法典体例六篇:《盗法》《贼法》 主要规定的是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网法》《捕法》是关于缉捕盗贼的规定《杂法》是盗贼意外的犯罪规定,《具法》是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
l 意义:①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总结了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②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③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和立法技术产生了深渊影响。
第四章:秦朝
1.司法制度
2.起诉(自诉与公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概念)☆
2.1公诉是官吏代表国家控告起诉;自诉是当事人直接控告呈诉。
l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以外的“公室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非公室案件或家罪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l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以后,一般要调查取证和检查勘验,并作“爰书”。 l 量刑不当成为“失刑”,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有罪不判为“纵囚”。 3.廷尉及其职能
廷尉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能: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章:汉朝法律
1.德主刑辅的法治指导思想 2.汉代的主要罪名
2.1侵犯皇帝人身,尊严及权利 l 矫制矫诏:伪造皇帝诏令
l 废格诏令:搁置黄帝诏令,拒不执行 l 不敬、大不敬:失人臣之礼 l 阑入,失阑 l 祝诅,巫蛊 2.2危害专制集权 l 左官罪 l 阿党附益罪 l 出界罪 l 酎金罪 2.3官吏犯罪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3.刑罚的主要原则(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上请,亲亲得相守匿,恤刑)
3.1上请:汉代受儒家“礼有等差”思想的影响而确立的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减免刑罚的制度;所谓“上请”,即官僚贵族犯罪以后,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审理和处分,必须上报中央,由廷尉请示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与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与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 3.2亲亲得相守匿
l 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不负刑事责任。
l 汉代首匿的范围“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可以首匿) 3.3恤刑
对象:老幼,妇女,侏儒,宽宥刑罚 l 唐代扩大了容隐首匿的范围。
4.文景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文帝改“黑京”刑为髡钳城旦舂,鼻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景帝减少了笞刑的数量,分别减少至笞两百和笞一百,并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
意义:意义深远的刑制改革,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着不足,如宫刑的保留。 5其他可能涉及的
l 录囚:自汉代开始一直持续代明清的一种体现慎刑精神的审判制度。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官员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l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延续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其特点是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是对法制的破坏。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三律: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的特点;张杜律
l 张杜律:即经张斐,杜预注解的《晋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律学家张、杜分别为律作注,总结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天下,具有同晋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l 曹魏律的特点:将具有刑法典总则性质的《刑名》置于法典首篇;“八议”入律。 l 晋律在《刑名》之后增加《法例》篇,丰富总则内容;《北齐律》十二篇,总则合为《名例》
2.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官当,准五服以治罪,八议入律,重罪十条)
l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五服根据金属之间亲疏远近把亲属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刑罚适用上,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服制愈远则相反。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l 存留养亲 l 重罪十条 3 大理寺与律博士
l 大理寺:始设立于北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均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明清以大理寺为审判复核机关
l 律博士:自魏明帝始在廷尉中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
第七章:唐代法律
1.《唐律疏议》的特点(一准乎礼的表现)☆ l 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礼法高度融合 l 宽简、稳定、划一 l 用刑持平
l 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一准乎礼体现:[德本刑用],[十恶重罪],[八议、请减赎、官当],[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
2.《唐六典》的概念☆
唐玄宗开元年间编制。采取“以官统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全文分为正文和注文两部分,前者规定国家机关设置、职掌及官员考核、奖惩等内容,后者叙述各级机构及官职的源流和演变。《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典章制度方面的行政立法(或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3.保辜制度☆,自首制度及自首的限制(材料或简答)
l 所谓“保辜”制度,是确定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同被害人的伤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一种制度。根据加害人的犯罪手段,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等规定不同的辜限。根据被害人是在辜限内死亡还是辜限外死亡确定加害人不同的法律责任。 l (了解)六杀:故杀、谋杀、戏杀、斗杀、误杀、过失杀
l 自首制度:“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的限制:对于谋反等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自首不能减免刑罚;对于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无法挽回后果的犯罪也不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l 亲属容隐:同居相隐不为罪。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即大功以上亲;同财共居可以相隐;奴婢、部曲可为主人隐
l (其他易考)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
4.唐的婚姻制度(新出现的一些制度)、唐的继承制度(材料题)对比宋代的继承制度特别是南宋对于女子继承权的确立☆
l 婚姻的成立: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但对卑幼自行在外订婚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的予以承认;以报婚书和受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同姓不婚 l 婚姻的解除:义绝与和离 5.“六赃”的概念(与明代对比)☆
六赃:唐律规定的六种侵犯官私财产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内财物,坐赃,强盗,窃盗。前四者犯罪主体为国家各级官吏,后两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明律的“六赃”有所变化,其中“受所监临财物”变为“坚守盗”
第八章:宋代
1.☆《宋刑统》的特点与编敕
l 宋刑统:分门别类;刑律统类体例;增设“起请条”;总汇类推条文;删去篇首疏议。 l 编敕:敕是皇帝发布诏令的一种格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破律;编敕是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汇编,将敕上升为一种法律形式。编敕体现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l 条法事类与编例
2.☆审判制度:鞠献分司(审判分离)与翻异别堪
l 鞠献分司:鞠指审理,献指判决。鞠献分司即审判分离制度,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约;但并非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不符合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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