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 【发文字号】贸促展管[2003]28号
【发布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6.17 【实施日期】2003.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
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 贸促展管[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办、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各地海关,各驻外使领馆,贸促会各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及其他出国办展单位: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76号),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对出国参加或举 1 / 2
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工作。2001年2月15日,贸促会会同原外经贸部制定印发了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1〕3号),对出国展览的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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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发文字号】贸促展管[2003]28号【发布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3.06.17【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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