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道路运输环节防控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猪产业安全,区政府决定在进入我区国道公路、省道公路、乡村道路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我区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运输环节及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监管对象
对通过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乡村公路进入我区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包括鲜、冻猪肉和鲜、冻猪副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防止通过客运、物流等途径非法运输疫情地区(含疫情县区及相邻县区)生猪的车辆、运输非疫情县区生猪途经疫情县区的车辆、运输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调运规定的生猪产品的车辆进入我区境内。
二、监管方式 (一)检查站设立。
在进入我区区界公路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X进入X镇交界处,X、X进入X镇交界处,设立2个临时检查站,每个检查站需安排官方兽医1人,当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1人,交通
运输局1人,公安交警1人,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同时,委托授权我区境内12个煤检站、2
个超限站(X、X山)协助检查,各乡镇政府负责紧急函告进行协查,各高速公路出口,客运站、物流配送网点、机场由交通局协调。
(二)查验内容。
对运输生猪车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对运输鲜、冻生猪产品的车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从X年12月1日开始,同时查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三)联合执法。
区畜牧局、交通运输局、公安X分局、城管局等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区畜牧兽医局要指派官方兽医在非洲猪瘟防控临时公路检查站开展查验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配合区畜牧局做好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引导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做好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处理方式
(一)对违规运输生猪车辆的处理。
对运输生猪的车辆未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起运地为疫情县区及相邻县区的,禁止该车辆通行,由公安交警部门将其滞留。区动监所对违规运输的生猪进行依法处置。
对运输生猪的车辆所附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起运地为非疫情县区及相邻县区之外其他县区的,由区动监所工作人员询问查验运输车辆是否途经疫情县区,未途经疫情县区的予以通行;途经疫情县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将其滞留,区动监所对违规运输的生猪进行依法处置。
(二)对违规运输生猪产品车辆的处理。
运输生猪产品的车辆所附检疫合格证明载明启运地为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调运区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将其滞留,区动监所对违规运输的生猪产品进行依法处置。
(三)对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发生逃避检查、冲关逃逸、阻碍疫情处置和暴力抗法等情况,公安及交警部门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食宿、办公场所设施等,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安排。
(二)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所在乡镇、办事处,做好应急值守,负责人电话要24小时保持畅通,根据区防控指挥部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