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X: 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稿 物质组或混合物(配物品)中的物质名称 1. 多氯代三联苯(PCTs) 限制条件 不能被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PCTs质量分数高于50mg/kg(%,w/w)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和设备。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 含有氯乙烯作为推进剂的气体喷雾器不能被投放市场。 1. 不能在以下场合下使用: -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灯和烟灰缸。 - 戏法和魔术 - 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不可投放市场,如果具有以下性质,而且除非是由于财政的原因,否则不可含有色素或香料: -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且 - 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且 - 包装于不多于15升容量容器中。 4.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对于第3条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中游离态苯的浓度高于5mg/kg %,w/w)。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不能投放市场。 3. 不能投放市场, - 作为物质 -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时。 4. 但第3条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第98/70/EC号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 用于工业生产的物质或混合物,其苯散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种纤维的物品的出售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f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2. 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 CAS编号:75-01-4 EC编号:200-831-0 3. 根据第67/548/EEC号指令和第1999/45/EC号指令定义的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编号:126-72-7 5. 苯 CAS编号:71-43-2 EC编号:200-753-785 6. 石棉纤维: a.青石棉 CAS编号:12001-28-4 b.铁石棉 CAS编号:12172-73-5 c.直闪石 CAS编号:77536-67-5 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d.阳起石 CAS编号:77536-66-4 2011年6月1日前,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e.透闪石 CAS编号:77536-68-6 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f.温石棉 CAS编号:12001-29-5 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 CAS编号: 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温石棉有两个CAS编号) 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以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REACH法规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2. 允许第1条所提及的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在上述物品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之前,禁用上述物品的使用。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保证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物品带有符合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签。 7. 三吖啶基氧化磷化氢 CAS编号:5455-55-1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CAS编号:59536-65-1 接触的产品。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9. (a) 肥皂树粉及其含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编号:68990-67-0 EC编号:273-620-4 (b) Helleborus viridis 和 Helleborus niger根茎粉 (c) Veratrum album 和 Veratrum nigrum根茎粉 (d)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编号:92-87-5 EC编号:202-199-1 (e) 邻-硝基苯甲醛 CAS编号:552-89-6 EC编号:209-025-3 (f) 木材粉 10. (a) 硫化铵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CAS编号:12135-76-1 EC编号:235-223-4 (b) 硫氢化铵 CAS编号:12124-99-1 EC编号:235-184-3 (c) 多硫化铵 CAS编号:9080-17-5 EC编号:232-989-1 11. 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 溴乙酸甲酯 CAS编号:96-32-2 EC编号:202-499-2 (b) 溴乙酸乙酯 CAS编号:105-36-2 EC编号:203-290-9 (c) 溴乙酸丙酯 CAS编号:35223-80-4 (d) 溴乙酸丁酯 CAS编号:18991-98-5 EC编号:242-729-9 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2. 2-萘胺及其盐类 下面的要求适用于12到15: CAS编号:91-59-8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重量计的浓度大于%时不得投放市场。 EC编号:202-080-4 13. 对二氨基联苯及其盐类 CAS编号:92-87-5 EC编号:202-199-1 14. 4-硝基联苯 CAS编号:92-93-3 EC编号:202-204-7 15. 4-氨基联苯;苯基苯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92-67-1 EC编号:202-177-1 16. 铅的碳酸盐 (a) 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编号:598-63-0 EC编号:209-943-4 (b)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 CAS编号:1319-46-6 EC编号:215-290-6 17. 铅的硫酸盐 (a) PbSO4(1:1) CAS编号:7446-14-2 EC编号:231-198-9 不得用作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并投放市场。 但是,成员国应该根据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允许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不得用作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并投放市场。 但是,成员国应该根据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允许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b) PbxSO4 CAS编号:15739-80-7 EC编号:239-831-0 18. 汞化合物 1.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以下用途: (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 污着: - 船壳 -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 木材防腐 (c) 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 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 不得投放市场: (a) 热温度计 (b) 销售给公众的其它测量仪器(例如压力计, 气压计, 血压计, 除了热温度计以外的其它温度计)。 2. 第一条限制条件不适用于2009年4月3日前已经在欧美内使用的测量仪器。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禁止这类仪器投放市场。 3. 第一条b款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以下用途: (a) 截止2007年10月3日已经存在50年的测量仪器。 (b) 在2009年10月3日前的气压计。 4. 2009年10月3日起,委员会应该进行评估提供用于医疗保健以及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含汞血压计及其它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并且经济技术可行的替代品的可能性。在评估的基础上或者只要有信息表明血压计和其它含汞测量仪器的安全可靠的替代品存在,委员会就应该,如果恰当的话,提出立法的建议以延伸第一条关于用于医疗保健和其它专业或工业用途的血压计和其它测量仪器的限制条件,以便不管什么时候淘汰测量仪器中汞的使用都是经济技术可行的。 1.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目的是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 船壳 -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目的是用于处理工业用水,不管什么作用。 3. 不得用于木材防腐。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4. 第3条中废止的部分规定 (a)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混合物:这些物质仅可用于真空或压力浸渗木材的工业设备,且条件是浸渗液是铜,铬,18a. 汞 19. 砷化合物 砷(简记为CCA)的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b) 关于(a)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在其结构的整体性未经破坏不会威胁人和牲畜的安全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写字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 桥梁及架桥工程 - 在淡水及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码头。 - 作为噪声屏障 - 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 -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 - 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 - 保持土壤的构造物 -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 - 作为地下铁的枕木 (c)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上市销售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单独标注:“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批准的相关部门处理。 (d) (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 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 - 用于装船运中的水 - 除(b)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 - 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5. 用砷化合物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根据第四条可以保持不动和继续使用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 6. 用CCA的C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根据第4条: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7. 成员国可以允许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在使用的使用CCA其它类型溶液处理的木材在以下条件下继续使用: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20. 有机锡化合物 1. 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2. 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剂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