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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号文及国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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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

网贷平台转型小贷公司政策出台(附83号文全文)

2019-12-04 15:51:38经济日报 网贷之家

日前,互联网金融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备受多方关注的转型小贷方案终于落地。

“从转型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来看,‘83号文’对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分为区域性小贷公司和全国性小贷公司,区域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要求首期实缴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络机构借贷余额十分之一的要求。”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说。

此外,“83号文”对转型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也作出了基本要求,除了要求网贷机构满足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无严重违规处理和违法犯罪记录等合规条件外,还对股东消化处置存量业务风险的能力、转型方案可行性、金融科技实力等方面设置了相应条件,如原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值得一提的是,“83号文”还特别强调了退出平台不得申请转型小贷公司。

“根据这一文件,目前转型小贷试点工作是由各地具体组织开展,‘83号文’也提及各地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高的标准,这意味着可能会存在地区差异,地方监管部门对于鼓励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的动力可能不足。”王海梅表示。

附件:《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治办函〔2019〕83号

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转型指导意见》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在《转型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各地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两个专项整治办公室。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化解重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现就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主动处置和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借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普惠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机构自愿和政府引导的原则。网贷机构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当地政府结合合规检查情况,可引导其通过转型化解存量业务风险.

二是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处置原则。网贷机构在转型过程中,要依据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妥善处理股东、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化解责任、确保不将风险推移到未来的同时,设定转型过渡期,给予新设小贷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合规条件

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

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小货公司管理团队应符合《公司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

(三)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

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

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三、转型的工作步骤

(一)根据机构申请进行事前会商

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可以按照经营范围选择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

或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是指在不超过公司住所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线上或线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是指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

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风险应对办)提出转型申请,县(市、区)风险应对办提请省、市风险应对办会商,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转型名单并出具转型意见。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报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贷整治办\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互金整治办”)征求合规性评估意见后,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机构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单列市风险应对办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

各地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高的标准,并结合合规检查、系统排查等情况认为基本符合转型条件的,指导机构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机构转型做好准备工作

1.对存量业务进行清理分类。网贷机构要认真梳理存量业务,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分类编制表格,包括:出借人数、类型、出借金额、出借期限、待收金额、转型后的还款保障等;借款人数、类型、借款金额、借效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还款保障措施、不良风险评估结果等;机构自身资产明细、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等。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机构清理情况及符合本指导意见相关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2.制定转型实施方案。网贷机构应就后续小贷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发起人、其他出资人、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出资形式、存量业务分类处置方式、存量业务风险化解方案、转型后的新业务实施方案等,制定具体的转型实施方案。

3.转型期限。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存量业务规模在50亿元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网贷机构,转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之日起算,网贷机构应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网贷业务清零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整改,拟转型为全国经

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备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临时牌照方可更换为正式牌照。

4.确定股东及出资金额。一是网贷机构原有股东增资;二是积极引进有经济实力的新股东,网贷机构原股东仅包括自然人股东的,要求引进有实力的法人企业作为控股股东;三是鼓励经营团队、业务骨干入股。

5.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出资形式为货币),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同时,为提高风险处置和化解能力,小贷公司的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的1/10的要求。

6.签署承诺函等转型送出相关法律文件。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做好相关转型准备工作后,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相关主体应承诺严格落实转型实施方案,并承诺对存量业务承担兜底风险,同时签署相应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

如经监管部门评估后,认为网贷机构所提供的兜底措施仍不足以覆盖存量业务风险的,可要求网贷机构提交金额不低于截至申请之日借贷余额3%的风险准备金,并在网贷机构的存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风险准备金进行专户管理,在网贷机构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风险准备金将用于偿付网贷机构出借人。

(三)办理临时牌照审批手续

1.拟转型网贷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向所在地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提交转型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承诺落实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后,报所在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并落实监管协调责任和风险处置协调责任后,报省级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2.省级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拟转型网贷机构凭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新设小贷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注册登记事项。

3.网贷机构所在地为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

83号文及国十条

一、《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网贷平台转型小贷公司政策出台(附83号文全文)2019-12-0415:51:38经济日报网贷之家日前,互联网金融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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