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问题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问题
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因此法律责任同样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对经济法责任概念的深入探讨,认清目前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主体、原则、形式和诉讼四个角度阐述经济法责任的实现问题。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实现
从20世纪70年代经济法的颁布至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伴随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大,市场经济也呈现出蓬勃生机,经济领域亦成为时代发展的核心,但关于经济法特别是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依然处于停滞阶段,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的进一步开拓以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进行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也显得尤为迫切。
一、经济法责任概念的引入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可以说,法律责任是任何部门法都应具备的
制度,法律责任的合理性直接关系着法的实施状态。
目前,关于法律责任的分类流派众多,如张艳霞[1]就从责任的实现形式对法律责任作下划分,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惩罚、补偿和强制三种。而从总体来看,法学界关于法律责任还是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2]:第一种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即从法律价值标准的角度,认为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第二种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不利后果。即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联系,如果行为人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要为此付出某种代价。第三种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所谓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是与一般意义上的义务相对而言的。一般意义上的义务又称第一性义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义务,包括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合法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义务[3]。
综上可知, 以上三种观点尽管有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