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估及判断
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只有通过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审,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文件对明显缺乏竞争有量化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文件明显缺乏竞争无量化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折算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详附件7.1)。
若评标价相同时,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有效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详附件7.2)。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投标报价得分的计分规则如下: (一)计分标准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k1×k2 + 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0.95、0.94、0.93、0.92、0.91、0.90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2+k3=1,且k3不得小于0.4。k2和k3的设置不得少于3组(如K2=0.5、K3=0.5,K2=0.4、K3=0.6,K2=0.3、K3=0.7),具体设置的组数及其相应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若投标人得分相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若评审价再相同,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推行并提倡电子招投标,评标中应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提高评标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电子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同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以内”或“低(小)于××”包含××本身,“××以上”或“高(大)于××”不包含××本身。
第三十六条 报价评审组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及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并确认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质疑用表
1.1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投标人名称: 编号:
工程名称 质 疑 问 题 澄 清 内 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加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递交方式和时间 结论 评标委员会: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注:1.有证明材料须书面附上。 2.本表空白不够可以另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