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上海XX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XX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XX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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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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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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