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果工场良好作业范例专则
1 目的
本范例为糖果工场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历程中,有关人员、修建、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治理均切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阐发重点管束(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备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情况下作业,并淘汰作业错误产生及创建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糖果之宁静卫生及稳定产物品质。
2 适用范畴
本范例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糖果制造工场。
3 专门用词界说
3.1糖果:包罗以醣类(包罗砂糖、淀粉饴、葡萄糖、转化糖等食用醣类)或再添加
乳制品、油脂、坚果、淀粉、动植物胶、可可粉、调味料、香料、乳化剂、着色剂、胶基质等原料,经殽杂或炼磨或熬煮再经成型、冷却等而得之制品,如硬糖、半软糖、软糖、巧克力、口香糖及锭粒糖等。
3.1.1硬糖:将糖类基质熬煮到水分含量6﹪以内之硬质糖果。口味大抵有水果糖、
奶油糖、清凉糖、核果糖等,组织大抵有硬粒糖、夹心糖、酥脆糖等。
3.1.2半软糖:将糖类基质熬煮到水分含量6﹪至15﹪之糖果,其硬度因水分含量、
组织结构、结晶比重等而相异;有牛奶糖、太妃糖、牛轧糖、咀嚼软糖等。
3.1.3软糖:利用种种食用胶或淀粉等胶凝特性,把熬煮到水分含量16﹪至25﹪
糖液凝结成软冻状(Jelly)。大抵有洋菜软糖、果胶软糖、明胶软糖、淀粉软糖等。
3.1.4巧克力:将糖类殽杂可可粉、可可脂(或代用脂)、奶粉、乳化剂等,经研
磨、精练、调温、注型、冷却等制成光滑细致、入口速溶之制品。有巧克力糖、乳白色巧克力糖、及巧克力糖披覆(Coating)等。
3.1.5口香糖:将糖类粉末殽杂不可吞食胶基质(Gum base)等充实捏合,再以块
状、片状、粒状成型包装,而可咀嚼,有口香糖及泡泡糖。
3.1.6锭粒糖:将糖类粉末殽杂食用胶等经压锭机,冲打成种种形状之糖锭,或再
经外表披覆糖层,产生种种口味之糖锭。
3.2原质料:指原料及包装质料。
3.2.1原料:指糖果之组成质料,包罗主原料、配料、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组成糖果之主要质料。
3.2.1.2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组成制品的次要质料。
3.2.1.3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历程中,
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备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打仗于食品之物质。
3.2.2包装质料:包罗内包装及外包装质料。
3.2.2.1内包装质料:指与食品直接打仗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
接包裹或笼罩食品之包装质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切合卫生执法规定。
3.2.2.2外包装质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打仗之包装质料,包罗标签、纸箱捆包质
料等。
3.3产物:包罗半制品、最终半制品及制品。
3.3.1半制品:指任何制品制造历程中所得之产物,此产物经随后之制造历程,可
制成制品者。
3.3.2最终半制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历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物。 3.3.3制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历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物。
3.3.4易糜烂即食性制品: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生存期间短,且不须再经任何方
法之处理惩罚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制品,如即食餐食、液态乳品、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3.4厂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之修建或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合:包罗原料处理惩罚、加工调治及包装等场合。 3.4.1.1检收场:指原质料之验收、整理等场合。
3.4.1.2原料处理惩罚场:指原料之整理、准备、选别、预热、制备等处理惩罚
作业之场合。
3.4.1.3加工调治场:指从事溶糖、煮糖、揉糖、抽条、成型等加工处理惩罚之
场合。
3.4.1.4包装室:指从事制品包装之场合,包罗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4.1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物内容物直接打仗之内包装作业场合。 3.4.1.4.2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物内容物直接打仗之外包装作业场合。 3.4.1.5内包装质料之准备室: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步伐即可直接使用之内包
装质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业场合。
3.4.1.6缓冲室:指原质料或半制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束作业区
时,为制止管束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地方设置之缓冲场合。
3.4.2管束作业区: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质料之进出及防备有害动物侵
入等,须有严密管束之作业区域,包罗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2.1清洁作业区:指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2.2准清洁作业区:指加工调治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区之作业区域。 3.4.3一般作业区:指原料堆栈、质料堆栈、包装室及制品堆栈等清洁度要求次于
管束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4非食品处理惩罚区:指品管(查验)室、办公室、易服及洗手消毒室、茅厕
等,非直接处理惩罚食品之区域。
3.5清洗: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惩罚作业。 3.6消毒:指以切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要领,有效杀灭有害微生物,
但不影响食品品质或其宁静之适当处理惩罚作业。
3.7食品级清洁剂: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质料,且不得危
害食品之宁静及卫生之物质。
3.8外来杂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制品、制品或内包装
质料之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宁静性之物质。
3.9有害动物: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熏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
蚊、蝇、臭虫、蚤、虱等。
3.10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糜烂、品质劣化或危害大众卫生之微生物。 3.11食品器具:指直接打仗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东西或器皿。
3.12食品打仗面: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打仗的外貌,包罗器具及与食品打仗之设备
外貌。间接的食品打仗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打仗面打仗之外貌。
3.13适当的:指在切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须的(步伐等)。 3.14宁静水分基准: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备有害微生物生
存之水分基准。一种食品之最高宁静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aw)为依据。若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助长有害微生物之生长,则此水活性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宁静的。
3.15水活性:系食品中自由水之体现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
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3.16高水活性制品:指制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3.17低水活性制品:指制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18批号:指体现「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标记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
者,而「批」则以批号所体现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合,所生产之特定命量之产物。
3.19标示: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级清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
以记录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暗号。
3.20断绝:场合与场合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离隔者。
3.21区隔:较断绝广义,包罗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作业场合之区隔可以下列一
种或一种以上之方法予以告竣者,如场合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取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要领。
4 厂区情况
4.1工场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不然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步伐。
4.2厂区四周情况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制止成为污染源。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情况。
4.3邻近及厂内门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尘土造成污染。 4.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产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治理以制止污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备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若有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公分以下部分应采取密闭性质料构筑。
4.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场合完全断绝。
5 厂房及设施
5.1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制止交错污染。 5.1.2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顿、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等,
以确保食品之宁静与卫生。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合。
5.1.3制造作业场合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信道或事情空
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事情人员完成事情(包罗清洗和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之打仗而污染食品、食品打仗面或内包装质料。
糖果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