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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分析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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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

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

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的安全和维护。

2.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予配合。 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2000元/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2003年8月1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持续有效。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问题: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 案例2:

邓某等15人系某住宅总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750元。1996年9月,该公司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750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30天,得出日工资25元。小时工资用日工资25元除以8小时得出3.13元。10月份发工资时,邓某等人实得工资529元,比过去少了221元。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公司以日工资是由原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不予改正。为此,邢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 案例3:

1996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一谢某日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2. 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莱加班工资2.5元,三天共计7.5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⒎5元加点工资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2. 5元×2小时×150%=7. 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2小时的标准工资5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2. 5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问题: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 案例4∶

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1995年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作。厂里给批发部拨款l0000元作为扶持经费。1995年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工资。但陈某从1995年8月至11月末向周某支付工资。在此以后,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即从1996年1月令其停业整顿。周某自1995年8月整顿期间一直领不到工资,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案后,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但是在处理此案时,对周某的工资由谁支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承包人陈某负责支付,因为陈某在承包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闷烟:本本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案例5:

职工桂某1977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市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1994年8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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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食品公司工作,1995年5月17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不能年多的时间才能痊愈。1995年8月20日,公司通知桂某3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能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桂某提出自己工作了十多年,3个月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如不能在8与30号前回到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桂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企业接受和仲裁调解,给与桂某6个月的医疗期。

问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 案例6:

评谈1998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详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2001年12月31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为此,谭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评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评谈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评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问题: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 案例7:

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年4月1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7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陈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年7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年7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陈雄)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年月4月至1998年6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80m。 阅题:

1. 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如果你是该企业也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

意些什么问题? (六)综合分析题

1.小建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岗位的要求。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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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她来2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质量与公司岗位要求的对比.....她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与她的合同。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请对此案例作简要的分析。

2.郑小姐于199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长正与吉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人员不足,计算机厂派郑小姐参加电脑筹建工作。电脑公司成立后,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司任销售经理。

3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郑小姐姓随脑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暂时为期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对他严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计算机厂违背申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计算机长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他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届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年几年来一直在那里工作,说明他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它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为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电脑公司工作的。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随意届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属于自行延长。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又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诉方。请分析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

3.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唯独她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佟女士虽然干活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他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他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对他彻底失望了,做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公司跟我订的合同是我固定期限的。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

“不错,砸门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期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乙方(指佟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人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

“就算公司可以按这条规定跟我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是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金呢?”佟女士问。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样的,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咱们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你现在是属于终止合同,所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分析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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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分析HR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1: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的安全和维护。2.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予配合。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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