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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林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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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林木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印制

二○一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 2

第三章 植树造林 ..................................................................... 4

第四章 森林保护 ..................................................................... 5

第五章 林木采伐管理 ............................................................... 7

第六章 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 ....................................... 1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4

第八章 附 则 ....................................................................... 15

盐亭县林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是林业建设的主体,乡镇长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直接负责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

(一)确定本乡镇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长;

(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管护队伍建设; (三)组织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全面完成每年造林绿化任务; (四)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

大森林覆盖面积;

(五)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站的领导,林业工作站要切实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合作种植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荒山、荒地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土地未明确使用单位的,林木归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

第八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争议地区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严格林地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狩猎和从事影响林木生长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电力、电讯、交通、水利、农业、城建、国土等建设工程,要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要配合县林业局采取强而有力的措施查处未批先占、不批就占行为。

林地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林地保护管理负总责,对非法征占用林地进行清查,并督促业主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应

盐亭县林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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