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王某某在H公司工作,利用H公司开发的app对外虚假宣传,虚构可以提供贷款融资资源、帮助客户办理贷款融资等事实,骗取客户财物,认定王某某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本人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且其主观上对A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也并不知情,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王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一、 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辩护律师会见王某某了解的情况,王某某为A公司的员工,该司开发了“福音”app,该app搜集整合了数百家贷款融资资源,之后公司业务员向有融资需求的客户推广该app,并在客户购买会员后向客户开放app权限并提供指导服务。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某本人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且其主观上对A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也并不知情,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1. 客户购买会员购买的服务是真实存在的
A公司为付费会员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整合融资资源,指导客户办理融资手续。其中A公司提供的app中的融资资源均为真实存在的,A公司本身没有虚构融资资源。客户购买会员服务后,便可直接打开融资资源的链接,根据该网站的要求递交融资申请及个人资料,在此过程中,A公司会为客户提供选择建议,并指导客户如何提交申请,若客户在该融资资源中融资不成的,公司会向客户建议app中的其他资源并提供指导服务。
A公司提供的服务是有价值的
A公司的服务对象是有融资需求,但是无法独立完成搜索融资资源、提交融资材料等融资必需手续的客户。A公司搜索整合融资资源,深入了解各个融资资源方对于融资借款方的要求,并根据前述情况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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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福音app,为此必然要投入人力物力。在宣传产品及提供后续服务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的付出成本。
2. A公司在宣传app过程中,虽然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但王某某本人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在宣传app的过程中,虽然的个别业务员为了宣传效果,夸大了“下款”的比例,但是根据公司的要求,包括王某某在内的业务员均向客户明确说明A公司的性质仅为协助客户融资的平台,同时不保证100%下款,并明确自己并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客户所交会员费只是客户使用A公司提供整合资源的服务费用,也并非下款保证金,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其应该明知融资的审核权限在于融资资源方,而不在于A公司。
3. A公司对于客户存在筛选过程。例如对于显然无法取得融资的未成年人和老人,A公司拒绝接受其为会员
4. 即使A公司存在诈骗行为,王某某主观上也不知情,无犯罪故意
王某某在应聘时,A公司是经工商备案登记的合法经营主体,王某某有理由相信公司从事的业务合法。并且根据公司的宣传及工作中的情况,王某某了解到公司为会员客户提供了app使用权限和融资过程中的指导,加上公司要求王某某在宣传过程中明确告知不保证客户100%融资成功。该系列情况难以推定王某某对A公司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存在主观明知,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二、 即使认定王某某构成诈骗,综合案件情况,王某某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
1. 王某某属公司普通员工,不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属从犯。王某某在A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仅有二个半月。其职务开始是业务员,后来成为小组长,但均不参与公司的决策与领导,不属于公司直接责任人,也不属于部门主管人员,其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2. 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积极坦白,认罪悔罪,其主观恶性较低,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3. 王某某所涉罪名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不属于暴力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也不存在妨害作证等影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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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侦查的情形。据此,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某依法应不构成诈骗罪。即使认定其构成诈骗,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王某某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心得体会】
近几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充斥在社会的诸多领域,比如兼职招工、求学、网络购物等,而本案所聚焦则是贷款融资领域的APP类诈骗。该案之所以能在公安机关争取取保候审,以致于后续得到撤案处理,可以说律师的第一时间介入,为案件的顺利取保候审创造了可贵的机会。
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仅是一个20岁出头的年轻人,没有多少社会经验,至案发公司工作也系亲属介绍进入。对于自己在案涉公司所开展的工作,对其性质上并无明确认知。律师介入后,一方面详细了解其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则侧重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并围绕王某某在实际工作流程中,主观上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客户缴纳资金的细节是否明知。
借此案,辩护人分享几点申请取保候审的办案经验,希望对读者朋友们有所启发:
第一,证明当事人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要证明这一点,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论证。从主观上来说,重点分析当事人的性格特点、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犯罪习惯等;从客观方面来说,注意分析已经发生的危险、是否属于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串作案、惯犯等情况。
第二,证明当事人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也不会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一般来说,如果是共同犯罪,有同案犯尚未归案的,公安机关很有可能会认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虽然同案犯虽然在逃,但重要证据已经收集到位,已经固定,当事人以往无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也无串供行为的,对于取保候审是比较有利的。
第三,证明当事人不会逃跑、也不会企图自杀或者对被害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在抓捕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一般会认为其会逃跑或自杀,或者曾经自杀、自残或逃跑过的。辩护律师在证明当事人不会自杀或逃跑,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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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有无稳定的工作、住所,以及抓捕时的表现等综合认定。另外,只要没有说过也没有做过对被害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语言或行为,一般也不会认为其可能具有该行为。
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并不是完全按照以上几点进行分析,需要结合个案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比如,本案中,在论述王某某应该取保候审的时候,辩护人重点从王某某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及犯罪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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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能取保候审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