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之行者 子鳌著
海南美丽乡村、共享农庄与田园综合体政策信息解读
一、主要政策文件:
——《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海南省特色风情小镇(村)建设总体规划》 ——《海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海南省现代农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农业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意见》(省财政厅与住建厅)
——《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做大做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的意见》(省政府) ——《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省政府) ——《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省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打造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王牌”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
——《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省政府) ——《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
——《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创建工作的通知》(旅游局与农业部)
二、相关政策条款
(一)相关的概念
1、美丽乡村建设的原则要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以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三大整治,大力推进农村“生态人居、生态经济、生态文化”三项建设。
着力点:推进农村生态人居体系、农村生态环境体系、农村生态经济体系和农村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形成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农民生产方式和农村消费模式
2、共享农庄的定义:发展农业分享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庄、农场、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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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础设施、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环境风貌建设,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一二三产业“三产融合”、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积极探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新路径,发展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的“共享农庄”。
通过发展“共享农庄”,使农民转变成为股民、农房转变成为客房、农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美。
建设原则要点:
(1)以农为本,坚持农地农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融合,挖掘农业多元属性,拓宽非农功能,实现“农旅文”深度融合,以农促旅、以旅强农、以文创促销售树品牌。
(2) 规划管控,符合省域空间“多规合一”和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
3、田园综合体的定义,有条件的乡村加强基础设施、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环
境风貌建设,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一二三产业“三产融合”、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积极探索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新路径,逐步建成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
基本原则与要点:(1)以农为本,突出农业特色,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融合,
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现代化水平;要保持农村田园风光。围绕田园综合体的建设目标和功能定位,重点抓好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生态体系、服务体系、运行体系等六大支撑体系建设。
(2)区域范围内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较好,区位条件优越,核心区集中连片,发展潜力较大;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有持续投入能力,建设规划能积极引入先进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本,发展思路清晰;农民合作组织比较健全,规模经营显著,龙头企业带动力强,与村集体组织、农民及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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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
(3)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实现田园综合体的共建共享。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二)共享农庄的开发建设模式
美丽乡村建设要用好惠农政策,创新投入方式,鼓励采取PPP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探索政府投入连片建设模式、企业投入景区带动模式、政企合作建设特色村庄模式、政企村合作经营发展模式。
1、整村综合开发模式。 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整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利用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建设民宿和其他相应设施,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股权可以转让;将整村农用地进行统一规模化生产经营,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2、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模式。 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将村庄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升级,其房屋可以出租。将村庄部分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3、基地开发模式。 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利用农业基地内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等建设管理用房,或利用基地已有的建设用地建设民宿,民宿可以出租,民宿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股权可以转让。消费者可以租赁农用地经营权或认养农作物,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为消费者提供系列服务。
(三)共享农庄运营机制之一:以企业为主体
按照“企业+农民”或“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的模式,由企业以股份合作、租赁等方式,整合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或利用企业自身土地、房屋资源,进行“共享农庄”的开发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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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享农庄融资模式:股权融资 借贷融资 产业基金。
(五)共享农庄农民共建共享机制—农民权益的保障
1、租赁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企业或农民合作社从农民手中租用土地、房屋等,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兑现农民土地、房屋租金收入。
2、股份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入股给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社,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将土地、房屋等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利益分配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农民获得土地和房屋股份收益。针对有土地、无资金、无技术的贫困户,积极动员他们把闲置、撂荒土地入股加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领取分红。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3、生产合作参与共享机制。 企业以统一技术、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订制的方式,将农民自有分散的土地,组织纳入到“共享农庄”生产合作,农民按保底价获取收益,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获取营销差价、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收益。
4、劳务承包或务工参与共享机制。 农民承包农庄的生产管理和其他订制服务,完成任务后,获取相应的劳务承包收入,超额完成的享受额外的分成收益。
(六)共享农庄扶持政策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担保补贴、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
争取国家农村产业融合专项建设资金、其他相关专项中央投资及政策支持
(七)共享农庄创新金融保险政策
推进以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三权三证”抵押融资试点工作,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木入股等方式参与建设,积极探索农庄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存货抵押、订单抵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大棚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畜禽产品抵押、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抵押等创新业务,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农庄积极发放信用贷款。支持具备条件的农庄运营主体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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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融资、债券融资、股权基金融资等方式,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八)共享农庄用地政策
1、发展设施农业的,属于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的,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依法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整合、置换等方式,重点支持发展“共享农庄”和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3、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逢建必报的前提下,贯彻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
4、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农垦农场通过盘活农村及农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四荒地”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可用林场和水面、边远海岛等资产资源发展“共享农庄”。
5、在合理的农庄土地利用控制下可适当建设住宿、餐饮等设施。
6、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重点为共享农庄。
7、乡村建设用地,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通过“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凭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手续。
(九)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
1、目前未查询到特别针对于美丽乡村与共享农庄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2、依据《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 (财农改[2013]3号)提供财政奖补。
3、项目资金有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海南共享农庄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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