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费解释
一、什么是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其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学校、菜场、医院、自行车棚、泵站、变电站、调压站等设施的支出。
(2) 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物业办公房等设施的支出。
(3) 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如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或收入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相关成本就不能摊入开发的商品房成本中。
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举例: 游泳池:土建、设备、设施
业主会所:设计、装修费、资产购置、单体会所结构
如果开发商的规划立项报建时,明确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则会所的建筑成本及完善费用应单独核算,其成本不能分摊到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应
当在达到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幼儿园: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 学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 儿童游乐设施:器具、设施
车站建造费:土建、设备、各项设施
水泵房、调压站、变配电站:核算时要注意,这些在核算时一般仅包括土建费用,内部安装等设施可归入跟随相应的基础设施费中。如果这些房站的土建成本较小,也可直接归在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核算。
二、什么是基础设施费: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主要包括大市政、四源工程及小区建设的配套等。其中四源是指:自来水、煤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当然如果在北方的项目,依据国家规定还会涉及采暖设施的费用)。说白了,实际上是完善房屋可达使用(包括安全)状态,除形成房屋结构实体以外的一些主要是有形的开支项目(大市政配套费及水电煤等的增容费虽无形但除外)。主要包括: 1、大市政配套费:按一定建筑总面积,以???元/平方米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 2、上下水(上水指自来水、饮用水系统,下水指雨污水及环卫工程)、电、煤、电话、有线、防雷、智能化系统、园林景观(绿化购置及种植、建筑小品、广场等)、道路、围墙(永久性围墙)、门卫门楼、照明系统等,上述所及水电煤等含增容费及工程费。 具体核算时要考虑和结合以下不同情况,灵活处理: 1)、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若由专业单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单位)配套到小区红线接口为止,红线内部铺设由开发商自选安排的情形。那么这部份基础设施费可分为红线内和红线外分别核算:接口处至各单体或门幢的铺设费用
为红线内基础设施费;接口处至源头的引入点的费用为红线外基础设施费; 结构单体内的水电上下水等铺设到各单体外墙或门幢的费用,应当在建安工程成本中归集。 2)、有的地方一般由专业单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单位)从规划设计、铺设施工、验收开通一杆子做到底,直接接到各单体或各幢的外墙的,决算过程中也一时难分清红线内外费用的界限,那么,核算时也不是硬要开发商必须分清楚的。当然开发商能按一定的合理、系统的方式进行分拆归类和核算,那是更令人满意的了。 要注
意啊,单体建筑内的管线铺设施工,不能去混在基础设施费里的,它应该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内归集。
基础设施费:指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配套设施费: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钢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设施支出。
购进智能电表、安装电表的工程款,全部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