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由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制度,市海洋与渔业局和项目所属镇区需建立项目档案。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确保专项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及时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及市海洋与渔业局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自觉接受海洋与渔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对项目申报和验收原始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检查或审计查阅。
第十七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申拨资金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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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三)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及时向海洋与渔业和财政部门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自觉接受市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制定水产新品种引进与推广项目的管理办法; (二)统筹协调水产新品种引进与推广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水产新品种引进与推广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申报项目及申请使用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市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组织项目评审,负责对项目申报和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七)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水产新品种引进与推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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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配合海洋与渔业部门制订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海洋与渔业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使用,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职责
(一)严格按照本项目规定要求进行验收评审; (二)按程序完成所有业务内容;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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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及评价
在专项资金扶持下,在小范围内推广试养具有良好生长特性、养殖技术容易掌握、产品容易被市场接受的新品种。
新品种印记与推广能减少品种单一造成的养殖风险和市场风险,合理调整优化水产养殖结构,促进渔业增效、农民增收。
年度结束后,市海洋与渔业局需按规定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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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 (五)验收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等行为;
(六)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企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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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3年10月11日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中山市水产新品种引进与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海渔[2013] 11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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