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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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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但由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重建轻管、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状况突出,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凤合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资产为纽带,以盘活存量,明确产权,搞活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为重点,以资本运营为手段,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加快我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二)基本目标

根据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的存在形式、服务形式和小型水利工程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任务,结合我镇具体情况,拟对我镇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改革,通过承包、租赁、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析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解决目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和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目的意义

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是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强化水利设施的有效管理和安全运行,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和发展,使水资源在整体上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基础,改革的目的:

1、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的使用价值。 2、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使用效益。

3、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综合开发利用,使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有利于减轻国家投资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建立长期有效的水利投入保障体系。

5、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融资兴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解决目前管理、维护、经营中的诸多弊端。

(四)基本原则

1.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2.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可以托管、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4.坚持在资产评估、明晰产权、确认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构成情况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确定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原则。

5.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好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6.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和形式 (一)改革范围

1、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2、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3、其它适合有偿出让的五小(小塘坝、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渠、小泵站)水利设施。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意见》相关要

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确工程产权、管理机制、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二)改革形式

我镇国土面积 233.4 km2,土地详查有耕地面积30834亩,辖13个村委会,土地广阔,小农水工程点多面广,比较分散,根据我镇水利工程的分布情况,在小农水管理体制改革中工程连片的尽量以片区为单位进行改革,对于水源工程采用独立改革和与片区工程相结合的两种改革方式进行改革。

1、规范化承包。即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因老化失修,设施不配套,不能正常运营,多年未能发挥效益,其产权不宜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或个人负责承包管护、维修、开发、利用和经营。

2、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拍卖。根据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的存在形式、服务形式和小型水利工程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任务,小型水利工程在防洪、供水等方面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其所有权不拍卖。只对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进行拍卖。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3、租赁。通过招标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

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5、委托管理。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明晰工程产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三)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力进行资产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力进行资产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划分,

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但由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重建轻管、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状况突出,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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