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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操作实务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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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操作实务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

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培训讲义

第一章 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和形式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定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是鼓励本国货物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形式 (一)免退

即对货物在加工生产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予以退税。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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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二)“免、抵、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这里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按年退税:

生产性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三)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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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间接出口货物、出口的计算机软件(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

印花税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

出口退税率通知》财税[2007]90号附件)等有特殊

规定的企业或货物。

? 注意事项:

一、间接出口货物,原规定在老外商企业间的间接出口货物,目前无明确的免税政策,但据了解各地均默认按免税处理。

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四、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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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免)税。

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七、财税[2004]125

号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

办法。福建2户企业,在泉州、建阳。

八、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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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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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退税率

(一)增值税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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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3% 11% 9% 8% 6% 5% 4%

(二)消费税退税税率: 全额退税(征多少退多少)。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

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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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进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 注意事项: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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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注意事项: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部分)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五、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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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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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应退税额

?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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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期免抵退税额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 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

第三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一)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退(免)税申报,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退(免)税申报期限

(一)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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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二)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三)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免税的单证的管理比照“免、抵、退”税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期限收回出口单证,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免税

货物申报明细表》)

三、核销单的提供时限

(一)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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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对以下六类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四)远期收汇:

1、定义: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2、提供方式: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属于远期收汇的货物,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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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延期申报管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出口货物报关单延期申报时,应在规定90天申报期限内于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应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附后),并附送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延期申报的原因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报关行申报时打印的报关单复印件或传真件 4、《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复印件(丢失报关单时提供)

5、须海关修改的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信息错误或内容有误时提供)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各县(市)区国税局的退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5]68号文件规定,办理延期审核审批。

? 注意事项: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二)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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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所称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除上述原因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五、申报资料

(一)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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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 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申报数据

4、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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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四)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还应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

六、申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享受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在“免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填写当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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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2c或15c)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的,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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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应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收齐标志栏\内填写相应标志: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关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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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表15c>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20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22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后的余额进行计算填报;

(四)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第五章 单证备案管理

一、要求: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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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单证备案处理:

(一)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二)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第五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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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单证齐全部分(含收齐前期单证部分)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三)、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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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一)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应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记录情况,分别计算出该手册的实际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总金额。有退货的要扣除。用于自营出口货物的进口料件应以实际进口料件总金额扣除企业放弃给海关的、转册的、用于内销产品和免税产品的进口料件。如记录有误,应通知企业提供相关单据。

(二)转册的进口料件,可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转册时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计算。

(三)放弃给海关的进口料件,根据海关出具的证明计算。

(四)用于内销产品的进口料件,根据海关代征的税单计算。

(五)用于免税产品的进口料件,根据免税产品收入占总出口收入的比例乘以实际进口料件的总金额计算。

(六)2004年1月1日由“实耗法”改 “购进法”的,如手册在2003年已启用并结转至2004年继续使用的,在核销时,应根据当时结转的进口料件及《转“购进法”调整表》,调减上年结转数据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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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资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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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但在2003年推广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后,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如下: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同时,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不须补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原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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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以补缴增值税款的负数计入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进项税额转出。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一、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二、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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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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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五)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三、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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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四、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印发《出口退税电

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二期网络版疑点信息人工挑过范围的通知》闽国

税函[2004]383号及市局的《疑点处理规范操作》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

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进项、视同销售)

? 注意事项: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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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第七章 视同内销补税处理

一、视同内销补税处理的范围(国税发[2006]102):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二、视同内销补税,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X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及逾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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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X征收率

(三)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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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操作实务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培训讲义第一章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和形式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定义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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