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早餐车) 项目项目 序号 1.《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1 信息公示 1.1 记录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款;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7.1。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摊贩备案合法有效,限时限地、经营项目等事项是否与2 食品摊贩备案 2.1 备案一致,不存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情形。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第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序号 内容 相关依据 1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1.2; 3.1 3 场所卫生 与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2 车辆内外保持卫生整洁,无污物。 食品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超过保质期、无腐败变质等异4.1 常情形。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2.1。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4 原料贮存 4.2 食品包装符合要求,并按照要求的条件和规范贮存。 八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2.1、7.5.3。 4.3 鸡蛋使用前经过清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3.5。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
1.《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2.2、7.4.3.6.1; 4.4 食品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5 设施设备 5.1 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符合使用规范、运转正常。 《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6.1 程符合要求。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6 加工制作 6.2 不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6.3 不经营保健食品。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 3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6.4 不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6.5 不经营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6.6 6.7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2。 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4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6.8 不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决定》。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7 废弃物要求 7.1 识,并及时清理,餐厨废弃物未溢出存放容器。存放废弃物的容器设有盖子。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1; 4.《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8 人员卫生 8.1 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4.5。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