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年月日召开成员大会第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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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社由【注:列出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其中,货币出资额元,非货币出资额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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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述内容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公司。
第六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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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和决议通过,经批准【注:如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请具体说明】,本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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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自主确定入社成员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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