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科发政[2013]52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
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规定,科技部、财政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1 / 3
2.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科 技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24日
附件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知》第二条认定条件的说明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总额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年末总资产数额为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科技活动的人员、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上述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等科研辅助的直接服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职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兼职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有报酬活动的外部人员。人员数量以上一年年末人数为准。 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的程序 2 / 3
(一)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通知》所列条件和本办法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同时将合格单位名单抄送同级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二)获得免税资格证书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在有关科教用品进口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税备案和减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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