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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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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业务指引

李若静,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本文仅就有关于矿业权的转让等相关问题的法规进行梳理,并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矿业权转让的问题 (一)矿业权转让的资格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探矿权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企业或企业投资人,但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基于此法条,我们可以认为:既然探矿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个人投资的企业,那么探矿权的转让是可以在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进行的。但采矿权出让申请人明确规定为企业,那么采矿权的转让应该不能在个人之间直接进行,采矿权的受让人应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法人,个人出资的应为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才具备采矿权的受让主体资格。 (二)矿业权转让的方式

矿业权的转让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但我国法律规定矿业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二、探矿权的转让 (一)转让主体

1、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探矿权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

2、原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企业法人或者实业单位法人之后方可对享有的探矿权进行变更。 (二)转让条件

探矿权的转让有三个部分的要求。

首先,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第三,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三)受让主体的条件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即:

1、探矿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具备与申请的勘查矿中、面积、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低于申请项目勘查事实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总额; (2)不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三分之一。 三、采矿权的转让 (一)转让主体

1、资格: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以前取得并依法享有采矿权的权利人。

2、资质:上述通知颁布之后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的转让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二)转让的条件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1、不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 (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7)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2、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采矿权属无争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条件投产满5年的,但具有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的转让,或按照原协议出让程序批准转让的可以不受投产5年的限制;

(6)以其他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7)采矿权属无争议;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9)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10)经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受让主体的条件

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即: 1、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必要的资金条件: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3、外商投资企业受让限制种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四、申请矿业权转让的流程 (一)申请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

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二)交易

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三)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其中《管理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矿业权转让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五、探矿权延续

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六、采矿权的延续

矿业权转让

矿业权转让业务指引李若静,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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