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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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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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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分类

一、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

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3)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7)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I)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四、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 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 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 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 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五、非伤亡事故的分类

根据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88年8月28日《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88中煤总安字第57号)规定: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含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⑴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⑵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⑶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⑷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六、机电运输事故的分类

根据原能源部《关于颁发〈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通知》(能源煤[1989]104号)

第三条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一)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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