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
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0]4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5部门关于 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00〕42号 2000年4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编办提出的《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计委、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编办 1 / 3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0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为基本政策依据,妥善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稳定大局的关系,千方百计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进一步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创造条件,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应届国家任务毕业生,按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定向就业,也可协商调整就业;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破产企业的委培生,按照计划内自费生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继续贯彻“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和非师范类院校师资班毕业生,原则上到教育战线就业,其中绝大部分应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对服从分配到旗县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实行毕业生派遣的办法。
(四)把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同实施人才开发战略结合起来,吸引区外院校高层次毕业生来我区就业,为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人才保障。
(五)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把接收毕业生同优化、调整自身人才结构结 2 / 3
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减人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大中专院校
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六)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可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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