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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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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是经过转述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C选项正确。

意见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作为证言。最高法《解释》第75条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是其推断性证言,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因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D选项错误。

9.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16年卷二第68题—多选)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 【答案】BC 【解析】

《高法解释》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

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还需附加“无法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的条件,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并非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因此A选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属于不能排除存在法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应当予以排除。因此B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笔录是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言词证据,不属于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材料范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重新制作。因此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

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据此,询问被害人可以到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进行。因此D选项错误。

10.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016年卷二第69题—多选)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包括:(1)实体法事实。根据《高法解释》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里将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即实体法事实作为主要的证明对象。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程序法事实。根据《高法解释》规定,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也属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据此,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是证明对象,A选项正确。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属于实体法事实中的量刑事实,是证明对象,B选项正确。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

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而非证明对象,C选项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是免除控辩双方举证、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高检规则》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的事实属于在法条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D选项错误。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请回答第95—96题。

11.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6年卷二第95题—不定项)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答案】A

【解析】《高法解释》第93条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据此,网络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A选项正确。 《网络犯罪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网络犯罪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据此,具有法定情形时,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B选项错误。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证据 

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是经过转述的证据,属于传来证据。C选项正确。意见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作为证言。最高法《解释》第7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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