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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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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02-监理单位层层签订的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04-12 04-13 04-04-起重吊装检查 拆除、爆破检查 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检重大活动及节假日专06-8 06-9 大型设备、起重安装队伍安全许可审查 总分包“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审查 审查 10 安全责任书 11 的工程合同 12 的工程合同 三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03-1 03-2 03-3 03-4 03-5 03-6 03-7 03-8 03-9 03-10 03-11 拆除、爆破工程 卸料平台专项方案 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施工临时用电工程 脚手架工程 模板工程 土石方开挖工程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管线保护方案 七 项目管理及特种作业07-1 07-2 项目管理人员持证审查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审查 15 查 16 项检查 五 安全验收记录 05-1 05-2 05-3 05-4 05-5 脚手架工程验收 施工临时用电工程验收 起重机械与主要机具进场验收 卸料平台验收 消防安全验收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验收 土石方开挖与边坡支护工程验收 模板工程验收 08-1 08-2 08-3 08-4 08-5 08-6 08-7 管线保护措施验收 八 监理例会、定期检查 监理例会记录 定期检查记录 安全巡视记录 民工工资支付查检记录 安全经费使用检查记录 隐患报告记录 安全旁站记录 起重机械安(拆)方案 05-6 05-7 05-8 05-9 05-10 05-11 九 安全教育 项目监理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记录 项目三级安全教育检查记录 办公、宿舍、食堂验收 09-1 文明施工验收 09-2 3、监理部应定期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及时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 安全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总部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七) 安全事故处理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②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③提出事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⑤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派专人进行监控。

5、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②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④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⑧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⑨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⑩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

6、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复工通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八) 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监理制度:

1、根据(建质【2010】5号)文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部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2)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3)不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4)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

(5)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之规定,监理部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九) 施工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工程施工现场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按照GB50720-2011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监理人员接到施工项目部的动火作业申请后必须到现场查验动火作业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令;

3、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三级动火申请可以监理分部审查签发,二级及以上动火申请应由监理部安全总监、总监组织相关人员核查审批。

(十) 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1、监理部各级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

2、巡查频率的规定:一般作业区域每天不少于两次,危大作业区域可以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安全总监、总监每周全区域巡查不少于一次,危大作业区域不少于两次。

3、完善安全生产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安全报告制度执行。 (十一)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特种设备(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且其操作证在有效期内方可进行相关作业。

(十二) 监控量测管理制度:

1、监理部应及时收集对比施工监控量测或第三方监控量测数据,若发现异常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2、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按照严重程度监控量测预警分为三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各级预警处置程序:

a.黄色监测预警:“双控”指标(变化量、变化速率)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的70%时,或双控指标之一超过监控量测的85%时。

施工单位应加强组织分析,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风险处理,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项目总监、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控中心参加风险处理方案制定和风险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部、第三方监测单位加强监测和巡视,监控分中心监控跟踪。

b.橙色监测预警:“双控”指标均超过监控量量测控制值的85%时,或双控指标之一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时。

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02-02-02-监理单位层层签订的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04-1204-1304-04-起重吊装检查拆除、爆破检查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检重大活动及节假日专06-806-9大型设备、起重安装队伍安全许可审查总分包“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审查审查10安全责任书11的工程合同12的工程合同三专项施工方案审批03-103-203-3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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