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
租赁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8.03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15 【实施日期】2004.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 1 / 2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九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发给《房屋租赁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证》是居住和生产、经营场所的有效凭证,不得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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