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部门): 姓 名 曾 用 名 籍 贯 婚姻状况 全日制 学历学位 在 职 学历学位 公民身份号 护证件信息 港澳通行证号 台湾通行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及单位 手机号码 联系方式 宅电 邮箱 家庭住址及邮编 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 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 介绍人及转正时间 加入民主党派 照号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 生 地 健康状况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2寸 免冠 出生日期 名称时间及职务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 名 籍 贯 配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出 生 地 专业技术职 务 姓 名 称 谓 姓 名 承诺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单位电话 政治面貌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工作单位及职务 民 族 参加工作时 间 学 历 毕业院校偶 系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 职 务 手机号码 其他成 称 谓 员 重要社会关系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表内所列项目,由本人实事求是地填写。如本人确实不能填写,可由别人代笔,本人须在“填表人签名”处签名。 2.表内项目本人没有内容填写的,须写“无”。
3.书写时须使用规范的书写材料,一律用签字笔、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荧光笔、水彩笔和红墨水、纯蓝墨水等。字迹要端正、清楚。
4.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5.“姓名”栏,应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应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6.“民族”栏,应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7.“出生日期”栏,应按公历填写到日,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和日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60.01.02。
8.“籍贯”栏,应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应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城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9.“婚姻状况”栏,应根据本人的婚姻实际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
异”或“丧偶”,再婚的应在“已婚”后加括号注明。
10.“健康状况”栏,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应如实简要填写。
11.“学历学位”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
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区分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如下: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应填写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下同)、系和专业,且应为毕业时院校系及专业名称。如原毕业院校系及专业现已更名,可加括号注明,不得直接填写现在的院校系及专业名称。
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本科结业、研究生肄业等。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只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
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
12.“证件信息”栏应填写本人各类证件的真实信息。 13.“家庭住址”栏,应与本人现住址一致,填写到门牌号。 14.“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栏应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或现具有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栏,应依次填写配偶、子女和父母情况。如本人有合法的养子女、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应在此栏填写。已退(离)休或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配偶的“学历”栏,填写配偶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
称谓、姓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填写准确。称谓的写法应规范,如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配偶的父母为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重要社会关系情况”栏,应依次填写与本人关系较密切的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厅、局级(军队副营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等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中人员又在国外居住、学习情况的应注明。
16.“承诺”栏应手写以下内容:本人郑重承诺《职工个人信息登记表》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在填表人后签字。
17.《职工个人信息登记表》每年填报一次,填表人及家庭主要成员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联系人事处相关人员,联系电话024-6283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