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100%检查;
半年按50%进行抽查;
移交监察室立案查处。
支付总额的30%进行抽查;
区公司开发报建工作进行全面监察。
过程中的重大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一一一总 则
报建规费返还及扣回台账进行100%检查;
一一一监察职责
目开发报建工作进行监察。重点监察内容如下:
出进行审批,每半年对支付情况进行100%检查;
确保集团各单位运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恒大地产集团开发报建监察及考核办法
1、监察地区公司对开发报建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考核;
费等产生滞纳金的减免给予奖励,每半年对实际奖励事项按50%进
4、对地区公司开发报建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非正常支3、对地区公司开发报建规费进行统筹管理,每半年对报建规费2、审批、核查地区公司各项目的公建配套设置及实施情况,每第四条 开发报建监察中心采取专项监察的方式对地区公司各项第三条 开发报建监察中心独立行使监察职权,每半年一次对地第二条 开发报建监察中心负责全国各地区公司地产项目开发报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保证集团开发报建各项制度有效贯彻实施,
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降薪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对有严重违纪的
建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对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制度问题视情节轻重对
8、对地区公司开发报建规费的减免缓以及土地出让金、报建规
7、对地区公司重大报建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及督办,对开发报建
6、监察地区公司收集的政府政策台账、证照办理台账,每半年
5、监察地区公司及时办理报建规费返还及扣回工作,每半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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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地复查。
一一一监察重点及考核
第五条 对地区公司开发报建取得的各项证照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监察:
1、地区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使用年限等内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一致,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地区公司负责人、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如需办理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按时办理完成延期或变更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50元;
2、地区公司未严格按照集团董事局审批的项目总体规划方案进行规划报批工作的,给予地区公司负责人、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主管总工室领导降三级工资处分;开工90天后仍未取得总规正式批复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开发部负责人50元;
3、总建筑面积、综合管网、市政路网、单体位置、单体户型、使用功能、立面等方案调整,地区公司未按时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正式批复的,每延迟一个月,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500元;
4、在项目动工后由于开发报建原因进行总规方案或单体方案变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地区公司负责人、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开发部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5、地区公司未在开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先行施工手续,造成罚款比例过高的,给予地区公司开发部负责人、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6、地区公司在进行工程合同备案时未按照当地政府认可的成本标准下限执行的,给予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开发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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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区公司未在开工前完成政府有关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协调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的,给予地区公司主管工程领导、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8、地区公司未按照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核通过的供电方案、水源方案、供气方案、采暖系统方案进行报建的,给予地区公司负责人、主管招投标领导、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9、地区公司未按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50元;
10、由于消防等专业意见批复造成销售资料变更的,给予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11、地区公司未按时完成规划、建设、人防、消防、环保、教育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且影响交楼或房产证办理的,每项每延迟一天,扣罚相关责任人50元;
12、地区公司未按时申领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或未按时办理升级和年检的,每延迟一个月,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1000元;
13、如地区公司取得的相关证照存在弄虚作假或在报建过程中使用非真实资料,一经核实,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地区公司已竣工或在建各项目的公建配套设置及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察:
1、新增地产项目和需要调整公建配套方案的已有项目未进行公建配套方案审批的,给予地区公司负责人、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三级工资处分;地区公司未按时将《公建配套方案审批表》及公建配套设置细化方案报开发报建监察中心审核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主管总工室领导50元;
2、地区公司未按集团审批通过的公建配套方案实施的,给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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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七条 对地区公司保证各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所需前期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监察:
1、地区公司未按时完成收地的,每延迟一个月,扣罚地区公司负责人1000元、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500元;收地时未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用地红线及用地面积进行核定的,给予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三级工资处分;
2、地区公司未按时完成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和临时排水的报装和接通工作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100元。
第八条 对地区公司可返还或可扣回报建规费的办理工作进行全面监察:
1、地区公司未按时办理可返还报建规费返还手续的,每延迟一个月给予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未按时办理可扣回报建规费扣回手续的,每延迟一天,扣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按照可返还报建规费的返还到账计划,到账完成率低于80%的,每相差10%,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1000元。
2、地区公司未按时更新和上报返还和扣回费用台账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50元。
第九条 对地区公司开发报建规费进行计划管理,并对支付情况进行监察:
地区公司未按时上报开发报建规费支付计划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50元。
第十条 对地区公司开发报建规费的减缓以及报建规费、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减免给予奖励核定:
1、对地区公司开发报建规费减缓予以奖励,开发报建规费得到减免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按减免金额的1.5%给予奖励,其中:减免金额=按政府规定应缴纳金额-实际缴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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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报建规费得到缓期缴纳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缓期缴纳),按缓缴金额的0.1%给予奖励并按月发放;
集团给予各公司的奖励,20%部分奖励地区公司负责人,30%部分奖励公司主管开发领导、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50%部分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制定奖励方案,奖励开发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和报建员。奖励方案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2、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等滞纳金得到减免的,按减免金额的1%给予奖励。集团给予各公司的奖励,60%部分奖励地区公司负责人,30%部分奖励公司主管开发领导、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10%部分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制定奖励方案,奖励开发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和报建员。奖励方案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3、对地区公司实际奖励的报建规费减缓事项进行监察,如发现弄虚作假以骗取奖励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地区公司权属登记办理工作进行全面监察:1、地区公司未按时取得面积实测结果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开发部负责人50元;实测结果未提交总工室、预决算部和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的,给予地区公司开发部负责人及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2、面积误差超出要求范围的户数占该期楼宇总户数30%的,每超1%,扣罚开发部负责人、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如其中又出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0至0.6%(含本数)或-0.6%(不含本数)至-3%范围的,每户扣罚开发部负责人、预决算部经理各50元。倘若出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每户扣罚开发部负责人、预决算部经理各200元;
3、地区公司未按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及全部分户图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开发部负责人100元;
4、地区公司未按时上报《公司持有物业确权方案审批表》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或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50元。
第十二条 对地区公司开发报建资料台账、内部业务管理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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