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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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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4〕11号)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15日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4〕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个人真实信息。

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自然科学基金)、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三个类别。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科技前沿,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自然科学基金)设置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先

锋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面上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博士后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主体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具备条件的企业。财政科研经费一般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拨付。

(一)面上基金项目主要瞄准科技前沿,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重点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

面上基金项目采取“择优推荐、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面上基金项目中可以探索实施先锋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科研人员挑战传统科学范式,开展创新性强、风险性高、实现难度大,具有不确定性和颠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的原创研究和探索研究。

(二)博士后基金项目以培养基础研究后备拔尖人才队伍为目标,支持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自主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或者在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基础上开展延续和深化研究。

博士后基金项目采取“进站申报、专家评议、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同一申请人只能获得1次资助;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杰青项目以培育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为目标,支持在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40岁以下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

杰青项目采取“条件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5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重点基金项目须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联合围绕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具有颠覆性的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

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重点基金项目采取“需求引导、条件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8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创新群体项目主要面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研究团队,聚焦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研究,培养和造就某一领域内创新能力强,在国际独树一帜、在国内绝对领先的研究人才与群体。

创新群体项目采取“条件申报、竞争立项、稳定支持、绩效评价”的方式组织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资助强度不超过200万元/项。

第十二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主要聚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申报主体一般为新型智库、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预见类项目原则上由技术战略联盟单位申报,制度创新类项目原则上须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财政科研经费一般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拨付。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设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面上项目主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预见和管理创新研究。按照“条件申报、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

面上项目的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报告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重点项目主要聚焦科技发展战略和深化改革重大问题,以及具有基础优势和科研特色的科技智库实施的研究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一般为20万元。

重点项目的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报告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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