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生之德的生命伦理意蕴
【摘 要】“生生之德”是儒家哲学对生命的道德关怀,也是作为人们在道德实践中的一个根基性的标准。在这一概念中,生命被赋予了极其崇高的价值,而且也被抽象为一个本体性的存在,因而,由此延伸出儒家特有的生命价值定位与生命伦理的精神。以此为基础,可以看到生命问题在整个伦理体系建构中的真正意义。
【关键词】生生之德;生命;生命伦理 一、儒家思想中的“生”与“命”
对于生命,特别是人的生命的关注,可以说是儒家思想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鲁国马厩失火,孔子问人不问马的典故,就不难看出儒家的道德原则与生命的相关程度。因此,将儒家思想作为一种资源来思考中当代的生命伦理问题,就应该首先在儒家思想的语境中来考察其对于生命的理解。 在儒家思想中,“生”与“命”拥有着不同的含义。“生”的意义多在本体论层面得到解释,如果从动词的角度来解释,它指的是生成、生长的过程,是万物大化流行的一种状态,例如《太极图说》中提出的“二气交感,化生万物”;而如果从名词的角度来解释,它则指的是生命体的存在状态,如孟子提出的“生,我所欲也”。而儒家所谓的“命”
则更多的时候指的是“人力所无可奈何者”。在儒家看来,“作事者是个人,最后决定者却非任何个人。这是一件事实。??这个最后的决定者,无以名之,名之曰命。”如孔子所说的“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如果将这些含义与当代生命伦理中的“生命”一词相比较,笔者看来,二者相通之处有两个方面:首先,儒家对“生”的定义中基本上涵盖了现代意义上的“生命”一词,即生命体的存在;其次,儒家对于“命”的理解在一定意义上也解释出生命的客观性,即生命本身存在着非人力所能及的方面。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儒家思想中,生命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状态,而是具有着超越性的本体存在。正是这种对生命的理解,才打开了其对于生命伦理的启示意义。
如果从词义的相近性来看,儒家思想中对于“生”的解释更接近与我们今天所谓的生命,但与之不同的是,儒家对“生”的理解更多地是从动态的、本体的意义上进行的。在儒家的一些经典文献中,可以看到,“生”往往与“易”、“化”等具有本体论色彩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如在《易传?系辞上》中提出的“生生之谓易”,特别是在宋明之后,“生”被大多数儒家学者认为是宇宙整体的存在状态。如“二程”提出的“天只是以生为道”,“天地之化,自然生生不穷”等等。由此可见,“生”已经具有了自然普遍规律的意味,与“生”相对的也不仅仅是人或者个性化的物质形态,而是整个宇宙
气化流行,生生不息的大历程。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尽管也将“生”与“死”或“杀”并立而论的时候,但是,并没有从“死”的角度来思考“生”,而更多的是要求在“生”的过程中实现“生”的本质。因为儒家本身是强调入世有为的,因此,只要能够完成“生”所应有的价值,如仁政、教化等,那么,死亡就不构成对生命价值的威胁。于是,孔子才说“未知生,焉知死”,而孟子也有“以生道杀民”的说法。 对于“命”的理解,在儒家思想中似乎在人生论的维度。在儒家学说中,有“乐天知命”的说法。“命”在此多指“莫之致而致者”,即人们主观意志之外的因素或力量。这似乎与今天所谓的“生命”相距甚远,但正像前面所提到的,即使以今天的科技来对待生命,我们也不能说掌握了生命的全部秘密,更不可能解决关于生命的所有问题。我们必须承认生命本身的有限性。因而,儒家思想中所提出的“知命”在给今世带来的启示就是要人们必须去面对生命的这种有限性。透过儒家对“生”与“命”的理解来反思当代生命伦理的种种问题时,我们或许能够得到这样一个启示,即不能将关于生命的问题完全物化为生命体的问题,生命本身是具有超越性的存在,人们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应该是让生命实现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也正是儒家所提出的“生生”。 二、儒家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
在儒家的经典文献中,时常可以看到“生生”这样一个
词语。从表面的词义而言,似乎是将“生”的动词意义和名词意义联系起来,即“使生生之”的意思。然而,如果将这一思想引入生命伦理的时候,就不妨可以解释为,让生命如生命般的存在或让生命实现其本质。
前面已然提到,生命不等同于特定的生命体,无论那种物种都不能将生命的全部意义展现出来,包括人类。生命本就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其中包含了生存性与神秘性两种特质。诚然,从生命的存在而言,生成性似乎更为人们所重视,但是,当生命落实为个体的时候,有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有限性。这种有限性其实就是生命的神秘性的体现,即个别的生命体是无法透视整个生命历程的,在生命体的不断消亡中,生命的历程并未停息。因此,在儒家看来,对于个别的生命体而言,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绝不仅仅是活着,而是在有限的时空中实现生命生存性的价值,即“生生”;同时,又要了解,而不是抗拒生命内在的神秘性。这里,儒家并没有像道家那样把生死看作是无差别的齐等,而是要求人们积极的去面对生命中的种种特质。因之,儒家一方面能够提出“乍见孺子入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这种对生命的怜惜;同时也有着“朝闻道,夕死可矣”这种对生命的豁达。 在这种思路的启迪下,我们可以找到解释当代许多生命伦理问题的新的思路。例如,在面对安乐死问题时,之所以提出带有折中意味的临终关怀就印证了儒家对生命的这种
理解。在医疗的过程中,我们固然应该努力挽救每一个生命,但是,如果让患者浑身插满管子、接上仪器,在痛苦中维持生命体征的时候,恰恰侵害了生命本来的意义。对于人而言,有尊严地活着与有尊严的死去同样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生命的真正意义在人身上体现。同样,对于克隆人、转基因技术等问题在生命伦理层面的争论也集中于人类是否侵害了生命的这种“生生”的过程。其实,生命同自然一样,在人们不断探求的过程中,必须学会尊重,乃至敬畏。这可以说是人们面对本体意义上生命的一个基本态度。 如果将这一思路再进一步,那么也就不难看出人类在对待不同生命体,乃至自身生命时所应有的态度了。众所周知,儒家所强调的是一种差等之爱,即“亲亲,仁民,爱物”这样一个序列。由此推之,儒家在对待具体的生命形态时也存在着一种差等的价值观。在《荀子?王制》中,对于事物有这样一个排序:“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可以说,儒家并不是将所有生命体看做毫无差别的存在,而差别就在于不同生命体所体现出的生命本身的丰富性的程度。也就是说,在儒家看来,就生命这一生生不息的过程而言,没有任何一种特定生命体能够完全将其展现出来;同时,每一个特定的生命体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着生命的意义,但其展现的程度与丰富的程度却有所不同。人因为其展现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