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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保险中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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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 保险系 李勇杰

第一章 保险中介概述

保险中介的概念

保险中介人指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与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指独立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1)保险中介的形式

狭义的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广义的保险中介——精算人员、保险顾问人员、保险咨询人员、保险技术人员、保险验

船师

2)《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公估人是办理保险标的的鉴定、查勘、估价、

定损证明的保险中介人,一般以法人形式存在。

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人的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 名义不同

业务要求不同

手续费支付方式不同 法律责任不同 职能任务不同

保险中介产生的主要因素

保险市场的特殊性 社会分工的需要

降低保险交易成本的需要

保险中介活动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资格认证原则

第二节 保险中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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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中介制度

保险中介制度指关于保险中介行为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保险中介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有多种:

政府直接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管理法规,规定各类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规则;保险中介人协会或行业协会以自律组织出现,通过组织成员共同订立的自律守则,梳理各种关系,规范中介人的市场行为;以及各公司为自身的经营管理而制定的各类有关保险中介的规章制度。

二、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中介:一种理解是指保险中介供给与保险中介需求的关系;一种含义是指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各种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总称。

保险中介制度的作用

优化保险资源配置

有利于降低保险交易成本 保证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

激励和约束保险中介人,规范健全保险市场 促进保险知识的传播和保险意识的提高

保险中介制度发展的影响因素

保险制度 经济环境 法律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 保险监管的类型 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

中国保险中介的发展

保险中介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2000年颁布《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颁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保险法》,2004年修订《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还出台了《…职业道德指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2009年2月再次修订《保险法》,2009年9月颁布新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我国保险中介的总体特征及存在问题

1) 2) 3) 4)

保险中介发展空间受限

社会对保险中介的认同率较低 保险中介专业化程度不高 保险中介的市场形象不佳

我国保险中介发展设想

1)加大政策扶持及宣传力度 2)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身管理 3)建立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同盟 4)推行资信评级制度 5)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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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改革用人机制 7)鼓励跨国经营

第三章 保险代理人概论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 第三节 保险代理合同

代理的概念

在民法上,代理是指当事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险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

1) 按代理权划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 按授权方式划分,分为明示代理、默示代理和追认代理 3)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4) 按所销售的险种分类,分为产险代理人和寿险代理人

5) 按职权范围分类,分为专用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保险专用代理人也称保险专属代理人-- 小资料)

6) 按从业性质的不同分类,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代理合同是不是居间合同? 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1. 行为内容不同。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

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2. 法律责任不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连带责任。而居间人对其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代理适用的范围更广泛,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表现在: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买卖;代理各种行政行为,如代理缴纳税金;代理诉讼行为,如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等。而居间只适用于介绍买卖、协助购销双方成交等,还可对婚姻关系的介绍及民事纠纷的调处等

2) 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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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我国保险代理的历史

我国的保险代理是在1980年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第一部规范管理保险代理的法规--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友邦引入寿险营销个人代理制度 1995年《保险法》颁布

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2001年1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3. 4. 5. 6. 7.

我国保险代理的发展趋势

1) 保险代理公司日趋规范化

2) 保险代理人员管理日趋规范化 3) 保险代理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第三节 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

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代理合同是以保险人处理保险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是以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保险代理合同为要式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要素

1) 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保险代理人、保险人。 2) 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即保险代理行为。

3) 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合同双方的名称、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期限、代理地域范围、

代理的险种、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费转交时间和方式、违约处理、争议处理。

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1)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1)诚实和告知义务

(2)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 (3) 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

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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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权利

(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

(2)监督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及其业务活动的权利

保险人的义务

(1)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义务 (2)提供辅助资料的义务

(3)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

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代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合法原则 (3)自愿公平原则 (4)对价有偿原则 (5)书面原则

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变更 (2)保险代理人变更 内容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和争议处理

1) 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自然终止;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 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明示优于默示原则;合同

变更由于合同正文原则。

3) 保险代理合同的纠纷处理。协商、仲裁、诉讼。 4) 保险代理合同样本

5) 保险代理合同(与个人代理人签) 6) 保险代理合同(与保险代理公司签)

第四章 保险代理形式

第一节 兼业代理

兼业代理的含义:兼业代理是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制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常见的兼业代理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

兼业代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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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保险中介修改

-------------保险中介保险系李勇杰第一章保险中介概述保险中介的概念保险中介人指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与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指独立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机构或个人。1)保险中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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