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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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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考试大纲

测试内容 1.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2)知识产权的范围与分类 (3)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4)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 2.专利法律制度 (1)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2)专利权的主体 (3)专利权的客体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5)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6)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7)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8)专利权的保护 3.商标法律制度 (1)商标制度的基本理论 (2)商标权 (3)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 (4)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转让 (5)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 (6)商标使用的管理 (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8)驰名商标 能力等级 1 1 1 1 1 2 2 3 3 2 2 2 1 2 3 3 2 2 3 3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略)

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的主体(P487) 1.发明人

(1)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2003年案例分析题)

(2)由于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发明人。

2.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相关链接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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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职务发明(P488)(2007年多选题) 1.职务发明的界定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解释1】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释2】前3条申请专利的权利肯定属于该单位;第4条先看单位与发明人是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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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未约定的,单位才是专利申请人。 【相关链接1】(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相关链接2】(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1·单选题】某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某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一项发明,之前王某与研究所就该项发明有一份协议,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王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该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研究所

B.专利申请权归研究所,专利权归王某 C.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王某

D.专利申请权归王某,专利权归研究所

注会经济法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考试大纲测试内容1.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2)知识产权的范围与分类(3)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4)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2.专利法律制度(1)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2)专利权的主体(3)专利权的客体(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5)专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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