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特殊情况下股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激励对象不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已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仍可按照既定的限制性条款运作。
(一) 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 (二) 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 (三) 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 (四) 激励对象退休时;
(五) 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
第三十四条 激励对象在任期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相应记录,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可立即兑现,激励对象的代理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公司被并购时处理原则如下:
(一) 公司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本计划,则本计划将按照原有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二) 公司新的股东大会不同意承担本计划,非高管人员锁定的激励股票立即解除限制,高管人员激励股票的流通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经董事会批准的《实施细则》在以后年度可以遵照执行,除非《实施细则》的条款发生变动。
第三十九条 《实施细则》的条款及条件如有任何重大变更、完善、终止和取消,都须获得董事会的通过。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可以决议方式终止《实施细则》: (一)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 (二) 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或解散; (三)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平、合理、有效原则解决。
第十一章 附件
1、 附件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供参考) 2、 附件2:《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供参考) 3、 附件3:《股权激励基金分配建议书》(供参考) 4、 附件4:《××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供参考) 5、 附件5:《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供参考) 6、 附件6:《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供参考) 7、 附件7:《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供参考) 8、 附件8:《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供参考)
XX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