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导、地线表面腐蚀、外层脱落或呈疲劳状态,应取样进行强度试验。若试验值小于原破坏值的80%,应换线。
连接器
4.4.1 导线接续管有下列现象,即为不合格:
4.4.1.1 与同样长度导线的电压降或电阻比值大于;两半管的电压降或电阻比值大于。
4.4.1.2 使用远红外测量导线接续管部,温度超过现场温度10°时,应跟踪检查或进行处理。
导线、避雷线的弛度与限距
4.5.1 导线、避雷线的驰度误差不得超过 +6 % 或 %,三相不平衡值;档距为400m及以下时,不得超过200mm,档距为400m以上时,不得超过500mm。 4.5.2 导线的限距及交叉距离应符合《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4.5.3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不小于表4-3数值: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m)
表4-3 导线对地面最小允许距离(m) 线路经过地区 电压等级(kV) 35 居民区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110 220 注:(1)居民区 — 工业企业地区、火车站、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 — 上述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建房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3)交通困难地区 — 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4.5.4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4-4数值:
4.5.5 如两线路杆塔位置交错排列,导线在最大负偏情况下,对相邻线路杆塔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表4-5数值。
4.5.6 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相交叉或接近,如完全符合表4-6所列规定规定,可不另签订协议。但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在设计批准前送交有关单位进行核对,有关单位如有意见,应在收到资料后一个月内提出。
表4-4 导线最大风偏时与突出物的允许距离(m) 线路经过地区的线路电压(kV) 性质 35 110 坡 步行不可到达的 山坡、峭壁或岩石
表4-5 多回路不同导线间最小距离 电 压(kV) 距 离(m) 35 110 220 220 步行可到达的山
表4-5-1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电 压(kV) 距 离(m) 35 110 220
表4-5-2 边相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电 压(kV) 距 离(m) 35 110 220
表4-5-3 导线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 压(kV) 35 110 直距离(m) 最大风偏时的净 空距离(m) 表4-6 架空送电线路与铁路、道路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弱 电 线 电 力 线 项 目 铁 路 公 路 路 导线和避雷线标准轨距,不一、二级公路不 一、二级在跨越档内接得接头;窄轨得有接头;三、不得接头;得接头; 头 线路最小(千顶 垂直伏) 距离(米) 35kV 110kV 220kV 解线 和接不限制 至承至路面 至被跨线路 至被跨线路 四级公路不限制 三级不限制 路 送电线路不 220 最大弧垂时的垂 电压至轨力索杆塔外缘至路基与边导线间 与边导线间 线路电压杆塔外缘至(千轨道中心 最小伏) 水平区 距离交叉:8(米) 35kV- 交叉:30米 米 高 平行:最高杆平行:最 -- 杆 220kV 塔高加3米 高杆塔高 邻档线路至承至路面 情况(千顶 的最伏) 小垂直距离(米) 110kV ---- 和接解线 至被跨越物 --- 塔 高 塔 高 杆 高 最最开阔地 制地地 区 边缘 路径开受限阔制地地 区 受限阔制地路径开受限路径断线电压至轨力索电压较高的不宜在铁路送电线路应附加要求 出站信号机---- 架设在上方 以内跨越 低的线路上方 全部线路所公路、城市道路弱电线路分备 注 跨越的铁路分级可参照公路级见有关规---- 均为窄道 的规定 定 应在电压较线路,一般注:1、跨越杆塔(跨越河流除外),应采用固定线夹。 2、邻档断线情况的计算条件:+15℃无风。
3、对导线截面为 LGJ-150及以上的线路,如采用固定横担,可不检验邻档断线情况的交叉垂直距离。
4、送电线路与弱电路交叉时,交叉档弱电线路的木质电杆,应有防雷措施。 5、送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由交叉点至最近一级杆塔的距离,应尽量靠近,但不应小于7米(架设在城市内线路除外)。
4.5.7 送电线路跨越弱电线路时,其交叉角应符合表4-7要求: 表4-7 送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弱电线路等级 交 叉 角 一 级 ≥45O 二 级 ≥30 O 三 级 不限制 4.5.8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倍。
接地装置
4.6.1 土壤电阻率较低地区,如杆塔的自然接地电阻不大于上述数值,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