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和水资
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农[2011]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1.05.05 【实施日期】2011.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沪财农[2011]19号)
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建交委: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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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水利和水资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水利和水资源普查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水利和水资源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负责原则。上海市水利和水资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款,确保资金到位、有效使用。 2 / 3
第二章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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