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本市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沪农委[2009]19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10.13 【实施日期】2009.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评估清理201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若
干意见
(沪农委[2009]199号)
各区县农委、商务委、财政局,市和区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本市农药连锁经营规范发展,提升本市农药连锁经营水平,保障本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现就扶持本市农药连锁经营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药连锁经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1 / 2
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发展农药连锁经营,实行农药经营统
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有利于加快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农药营销网络;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保证销售农药的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农药安全使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产品食用安全;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规范农药的售后服务。各级农业、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药连锁经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积极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工作。 二、明确农药连锁经营扶持条件
本市对达到以下条件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进行扶持:
(一)农药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设有配送中心,在本市拥有20家以上直营的连锁经营网点。
(二)农药连锁经营网点均符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至第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
(三)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连锁经营网点不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四)基本建成电子管理信息系统,连锁经营比较规范,并为农民及时提供安全使用农药和农技咨询服务。
(五)建设诚信体系,实行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农药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建立农药经营网点信用档案。
(六)拥有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具备便民服务能力,能正确指导农民购买、使用农药,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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