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
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眉府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1 【实施日期】2012.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
(眉府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同意,在全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 》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工资等,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规范用工档案资料,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1 / 2
二、规范工资支付方式
从2012年4月起,建设领域实施各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或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制发工资表,按月把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做到月月清、季度清、年度清。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并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严禁通过包工头进行分配。每月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用工场所公示不少于5日,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职工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通报所管辖领域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离
从2012年4月起,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分离后工资支付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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