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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林木林苗、花卉种植,受委托的农作物种子繁育,土地流转(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以本社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农资(前置许可除外)、自产品购销,提供种植技术、信息、病虫害防治服务。】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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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单位成员 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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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