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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 (2005——2020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7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指标……………………………… 14 第三章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控制 ………………………17 第四章 主城区绿地系统结构布局规划控制………… 24 第五章 城市绿地分类规划控制……………………… 29 第六章 树种规划控制………………………………… 49 第七章 古树名木保护规划要求……………………… 53 第八章 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控制… 55 第九章 分期建设规划………………………………… 62 第十章 规划实施措施………………………………… 72 第十一章 附则…………………………………………… 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柳州市的城市生态环境,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柳州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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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批准后的规划文本与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开发与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规划所界定规划范围与《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相一致。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总面积18707.25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总面积882.2平方公里; 主城区:总面积168平方公里。
市域范围包括:三江、融水、融安、鹿寨、柳城、柳江六个县和市区。
规划区范围包括柳州市市区及市区外围紧密相连的邻县、镇的部分区域,具体为:拉堡镇、进德镇的部分用地;雒容镇的部分用地和古亭山开发区。
主城区范围:为城市的整体布局结构,即中心城区+外围组团的结构格局。 中心城区由若干城市片区组成,城市片区、组团间有风景区、山体、河流等绿色空间自然契入、渗透。
中心城区为相对集中紧凑的布局形式,形成相对完整的五大片城市分区,即城中、柳东、柳西、柳南、柳北五个城市片区,各片区由城市快速环路贯穿、连接。
北部的沙塘和东南部的阳和为城市的两个外围组团,结合城市东部的三门江森林公园,和城市南部的龙潭——都乐岩风景区,规划两片风景区。 第四条 主要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
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条例;
三、建设部《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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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等有关规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规定;
五、《城市绿地系统编制纲要(试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六、《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等相关规划。 第五条 规划原则
根据南方城市的特点,结合城市产业结构及分布确定各类园林绿地内容及分布,强调园林绿地与城市景观的结合,利用沿街绿地、广场、水面及山体加强景观视廊的沟通,增加绿视率;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绿地组合起来,形成与市民活动紧密联系的绿色网络,渗透到城市的各个角落。
一、以人为本原则:注重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对生活、工作、休闲环境的日益增长的绿地需求,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环境优先原则:在城市绿地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从技术方案选择到材料使用等都要贯彻“生态优先”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开发新技术,提高生态环境效益。
三、工程带动原则:通过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绿地环境。充分扩大城市绿地总量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绿地建设目标、方法与措施,重视城市内外自然山水地貌特征,发挥自然环境条件优势和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内涵。
五、系统整合原则: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与景观的保护建设和城市发展之间的诸多矛盾,使城市绿地系统建设符合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促进城市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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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样性原则:体现生物多样性和景观复杂多变性,丰富植物群落层次、种类,创造多种景观类型。
七、地方特色原则:充分利用柳州市优越的自然山水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文化历史,建设具有柳州市地方特色的城市绿化环境。
八、可操作性原则:实现科学规划与具体建设的有机结合,使规划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以促进城市绿化工作的迅速开展。
九、与时俱进原则:兼顾规划的时代性和超前性,使绿地建设近、中、远期有机结合,确保各阶段建设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平衡,同时留有余地,继承性提高,持续性发展。 第六条 规划期限与规模
规划期限与规模与《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相一致;近期2005——2010年,人口规模125 万人以内,用地规模126平方公里。远期2011——2020年,人口规模160万人以内,用地规模168平方公里以内。 第七条 城市绿线管理
一、城市绿线管理的对象是城市规划区内已经规划和建成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各类城市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二、城市绿线由柳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予以界定。
根据国家《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按主要功能进行绿地分类: (一)规划和建成的城市公园、小游园等各类公园绿地; (二)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绿地、居住区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规划和建成的苗圃、花圃、草圃、果园、茶园等生产绿地; (四)规划和建成的(或现存的)城市绿化隔离带、防护绿地; (五)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风景林地、湿地等生态景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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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其依法规定的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等。 三、城市绿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城市绿线内所有树木、绿地、林地、果园、茶园、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二)城市绿线内现有的建筑、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在二至三年内予以拆除。
(三)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与绿地、景观维护管理无关的各类建筑,与绿地有关的建设项目,要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规划委员会批准。
(四)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和损坏绿地,不得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否则,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手续。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用地性质,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方可实施,并且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
(五)城市绿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控制的地块以外,还须根据局部地区城市规划建设指标的要求实施城市绿地建设。
(六)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对城市绿线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做出报告。
(七)建立“绿色图章”制度,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市绿化“绿线”进行把关和审批。
(八)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进行绿地率审查,并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竣工验收制度。
(九)在各类项目的建设中,建设项目绿地率必须符合本规划中的规定,绿化规划设计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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