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
和申领条件、有效期及所享受待遇
一、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申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市县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非本市县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
(一)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在本市区(县)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6.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7.无犯罪记录。
(二)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
三、 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
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一样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可报考汽车驾照。
8.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四、 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浙江省临 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湖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其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子女,可申请就读湖州市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定专业。
5.其就读中、小学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6.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费用。
7.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获选后享受相关待遇。
8.持《浙江省居住证》5年以上,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
五、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后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 《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