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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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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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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经济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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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制度。 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交付。 第七条【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构办理。 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

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说明:删除线为删除的内容;斜体为修改前的内容,黑体为修改后的内容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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