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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0807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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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优先考虑在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区域,开展项目选址和使用土地。

(二)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单个建设项目应符合成片成规模开发的原则,严格限制零星开发。

(三)兼顾土地权属情况,尽可能保证土地使用的完整性和建设项目的可实施性。 (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

第十一条 用地性质与规划不完全一致,但满足用地兼容性要求,仍可考虑土地使用和项目选址。用地性质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用地兼容性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规划划定的旧城风貌区范围内,应开展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的建设行为,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交通及基础设施环境,新建项目建筑高度、形态、风格等控制要素应与周边保留建筑相协调,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并遵循公共性原则,新建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为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休憩场所。

(三)在规划划定的禁建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开展任何城市建设行为;在限建区范围内,应尽可能避免开发建设行为,在确保自然生态安全兼顾城市景观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低强度、低密度开发,功能以生态、休闲、旅游为主。 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的选址及建设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商业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专项规划要求,在满足区域功能需求、服务半径的情况下,充分协调与居民区的关系,合理布局各级各类公共设施,落实选址、用地及建筑规模等要求。必要时,应结合交通条件对建设强度等进行充分论证,避免对城市交通产生不利影响。

(二)居住项目建设应落实总体规划布局原则,合理引导旧城居住人口向外围疏解,在二环线以外相对集中布局,应尽可能选址在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中心城区以低密度,中、高强度布局形式为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相关要求。

(三)工业仓储类项目应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布局原则,依据产业类型和相关布局规划,合理引导工业、仓储项目向各类特色工业园、产业基地、物流园区集中。提高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工业项目建设强度还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公用设施、公益项目,适度安排生产设施、经营项目,应注重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原则上不予分期,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统一编制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分期实施建设。分期后,各期用地均应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含分项)之和不应突破原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还应保证市政、公共等公益性配套设施优先落实。

第十六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及用地性质。确因上位规划调整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交通、景观、消防、日照、安全等有关规定,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将调整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三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十八条 建筑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以及规划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建筑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临城市主干道、临江、临湖、临山地区的建筑界面应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主要生态景观廊道应保证视线通透。 第二十条 建筑之间的开敞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二)临江一线布置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

(三)临湖、临山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面宽的50%。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 (二)居住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 (三)非居住建筑面宽不受上述条款规定限制,但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湖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至湖泊绿线的距离; (二)临山体绿线200米范围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得大于15米;

(三)文物保护区、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区(地段)、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对高度限制的规定。

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专项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高度。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定》的要求。居住区配套公建占比为14%、居住小区配套公建占比为7%、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为5%。 第二十四条 低、多层联排住宅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底层设置私家花园; (二)不得设置住户独立使用的地下室;

(三)相邻套型至少共用一处山墙且共用部分标高贯穿室内正负零至屋顶部分。 第二十五条 办公、酒店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相关配套服务用房; (二)办公建筑应当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至办公室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50米; (三)办公建筑内设置单元式办公空间的,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50%; (四)不得设置飘窗和外挑式、开敞式阳台;

(五)除集中设置的食堂或餐厅外,不得设置燃气管道。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车库或设备用房以外其它用途的; (二)设计作为避难层、结构转换层使用的; (三)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大于2.2米的。

第二十七条 按照建筑使用性质,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建筑色相应选用淡黄色系或淡灰色系,明度应选择高明度或中明度区段; (二)公建建筑应选用低饱和度色彩或明度对比高的冷色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面宽超过80米的,建筑色彩明度应选择中明度区段,大型商业建筑可选择较为鲜艳、亮丽的色彩; (三)工业建筑应以冷色调为主,高科技工业园区建筑色彩明度应选择高明度区段,整体风格应简洁、明快。

第二十八条 按照建设项目区位,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0807公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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