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2]3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8 【实施日期】200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 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发[200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确保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运行,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和指导工作。 省政务大厅是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政府施政方针和推进吉林省跨越式发展中应运而生的。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以“高起点建设、高效能运转、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为基本理念。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都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 1 / 2
时限、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把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起来,实行“一厅式”服务,加强管理、公开办事、规范行政,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和政府行政方式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大胆实践,主动工作。努力使省政务大厅成为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部署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形象窗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快速通道,成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成为反腐败关口前移和行风整治的源头阵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务大厅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2〕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指进入省政务大厅、由省级有关部门派驻大厅窗口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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