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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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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2]3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8 【实施日期】200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 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发[200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确保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运行,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和指导工作。 省政务大厅是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政府施政方针和推进吉林省跨越式发展中应运而生的。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以“高起点建设、高效能运转、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为基本理念。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都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 1 / 2

时限、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把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起来,实行“一厅式”服务,加强管理、公开办事、规范行政,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和政府行政方式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大胆实践,主动工作。努力使省政务大厅成为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部署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形象窗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快速通道,成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成为反腐败关口前移和行风整治的源头阵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务大厅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2〕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指进入省政务大厅、由省级有关部门派驻大厅窗口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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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发[2002]3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11.28【实施日期】2002.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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